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是3年,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會被撤銷。壹般商標局不會刻意去查詢。但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後,會發信通知註冊人提供法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如未能及時提供,商標將會被撤銷。公司註銷以後,商標是可以轉讓的。商標轉讓必須在商標有效期內進行轉讓程序,壹旦商標過了有效期,商標就是無效的了。商標轉讓在企業商標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經營壹家公司準備註銷了,那麽商標最好趕在企業註銷前提交商標轉讓申請。但是商標轉讓周期時間長,有些企業提交了商標轉讓申請,隨後就把企業註銷了,可是企業註銷了,商標轉讓失敗,商標仍在原公司名下。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應當自該註冊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