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材料的公證,很多朋友都辦理過。公證處是國家法定機構,公證受法律支持和認可。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對人人申請公證的對象進行公證的同時,應當交納公證費。隨著公證對象的不同,公證費也有所不同,費用劃分也比較詳細。具體內容可以跟我了解。
壹、公證處收取公證費
根據不同的項目和地區差異,公證處的公證費是不壹樣的。
壹般情況下,公證費如下:(價格單位:人民幣)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和信用500分;
3.不可抗力事件400;
4.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的文件保全200-400;
(2)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軟件保存800;
(3)財產保全:不動產等物證保全1000;
(4)侵權及事實證據保全1000。
5.票據拒絕證書400;
6.證明知識產權500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7.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章程、會議決議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500-1000);
8.經濟合同證明:
證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房屋過戶、出售、股權轉讓。
(1)50萬元以下部分3‰,200元以下部分200;
(二)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為2.5‰;
(3)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為2‰;
(4) 10萬元至2000萬元,1.5‰
(五)2000萬元至5000元部分為1‰;
(6)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部分為0.5‰;
(7)1億元部分按0.1‰收取。
9.其他經濟合同:
(1) 1%收入在2萬元以下,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二)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為8‰;
(3)5萬元至65438萬元以上部分為6‰;
(4)65438萬元以上至50萬元部分為5‰;
(5)50萬元至654.38+0萬元部分為4‰;
(6)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為3‰;
(7)200萬元至300萬元,2‰
(8)300萬元至400萬元部分1‰;
(9)4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10,民事協議證明200,涉及財產關系加倍;
11.收養關系證明:
父母* * *帶領養500;
父母單方面領養800;
其他監護人領養1000。
12.財產繼承、贈與、遺贈證明2%,最低200;
13,0.3%提存公證,最低100。代申請人繳納的保管費另行收取;
14,賦予債權文書3 ‰的強制執行效力;
15,會200;
16,確認遺囑有效性300;
17.證明財產(包括遺產)的清查、清算、評估、損失估計為0.2%,最低200;
18.證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1)涉及個人權益;
(2) 100涉及個人權益以外的其他關系;
無投標金額,200;
0.65438+投標金額的0%,最低200;
19.與養老、勞保、補助金、撫恤金、救濟金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證明20份;
20.保管文書,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與公證有關的登記、認證,起草、修改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1)保管文件(包括遺囑)每年每件50;
(二)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公證;
(三)代理與公證事項有關的登記、鑒定;
(四)起草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
(五)代表擬簽訂的經濟合同雙方談判費用;
(6)解答法律咨詢雙方協商的費用。
21.抽獎、搖號、抽獎等現場公證證明。
(1)非盈利;
(2)營利性500是目標金額的0.1%,最低500。
22.拍賣和彩票銷售的證明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計收;
100001元至5000000元,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
1000001元及以上,按0.2‰計收。
23、投標公證
200萬元以下的,每件500元;
2000001元至5000000元,按2‰計收;
5000001元及以上,按1‰計。
24.為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出具證明的法律事務費為發行上市總額的0.5‰,最高為5萬元;
25.證明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民用類50;
經濟艙300。
26.財產分割證明
每個公民每次200英鎊;
法人和其他組織各500人;
27.解除收養關系200;
28.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證明80份;
29.留學協議證明200;
30.出口商品註冊商標認證500;
31,承擔雙方公證咨詢事務的咨詢費;
32.查詢公證檔案20份;
33、公證書翻譯(英文)費每千字60,不足壹千字按壹千字計;
34.復制20。
二、公證處有什麽業務?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理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民法典》(2021 1 10月1日生效)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並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如果不收費,在at辦理公證的人數必然會增加,對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會產生壹定的影響,降低服務質量。所以需要收取壹定的公證費。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繼續閱讀延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