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
這裏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壹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新公司法取消了貨幣出資的數額要求!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壹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壹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壹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壹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壹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壹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壹,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範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壹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壹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
壹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
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股東出資的註意事項
1、貨幣資金出資註意事項
2、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無形資產)出資註意事項
3、投資人若為法人,其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4、投資人為2人時,最低持股比例為1%。委托會計師事所增資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以貨幣增資驗資報告所需資料。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壹,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壹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壹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壹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後壹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壹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
問題二:股東的出資規則包括哪些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問題三:企業出資方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壹,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壹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壹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壹種是公穿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
問題四: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壹)以貨幣形式出資的
(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
1.以債權出資的2.以股權出資的
3.以不動產出資的
4.以無形資產出資的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
6.以保險資金出資的
問題五:壹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是什麽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壹, 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壹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 實物。
實物出資壹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壹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壹些英美法系國家對於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得較為靈活.如>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為此而收受價金,該價金包括壹切有形或無形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這包含現金,付款證書,已提供的勞務,提供的勞務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證券.我國>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
問題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出資方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2006年修訂版)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壹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
問題七: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問題八:什麽是出資? 出資就拿出資金辦公司;弧就是土地使用權屬於某個人或公司,該公司或該個人將這個土地使用權的市場估計作為出資;
出資和投資沒有本質區別。
縱橫法律網 周雪峰律師
問題九:股東可以勞務出資嗎 勞務出資是指股東以精神上的勞務作為出資取得股東身份。在公司制企業中是否允許勞務出資,理論界爭議較多,各國規定也不梗相同。這爭議在我國公司糾紛中也經常出現,“幹股”問題往往就涉及勞務出資問題。這類糾紛通常是公司設立時有壹方以勞務換取股東身份引起的。發起人之間約定,某壹發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優勢為公司的設立作出特殊貢獻(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種關系幫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種權證等),壹旦公司成立即成為股東,享有壹定數額的股份,但是爭議發生後,實際出資的股東往往否認該約定的效力。由於勞務具有壹定的人身屬性,不便獨立轉讓,加之評估上的隨意與不確定,不少學者認為其不具有出資標的物的適格性。出於資本確定、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數國家都不允許有限責任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在我國,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擴大了投資人出資的各類,但是仍然規定投資人除貨幣外只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貪汙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中的勞務出資是不允許的。在合夥企業法的立法中,對於是否允許合夥人以勞務方式出資的問題存在壹定爭議:部分人士主張,勞務很難折算出資額,且不好分擔企業損益,因而不應允許勞務作為出資方式。部分人士主張,特殊技藝的勞務可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財富,在某些時候,它的作用甚至遠遠大於實物甚至是貨幣出資,例如,壹個企業如果有具備特殊烹調技藝的廚師就比只有普通廚師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許合夥人以獨特的技藝勞務出資對合夥企業的發展是有益的。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問題作了肯定性的規定。但為避免給人以鼓勵勞務出資的印象,在規定上采取了壹點技術處理,即不與壹般的出資方式相並列,而在第十壹條裏單列壹款,並特別寫明,只有“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才允許合夥人以勞務出資。至於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問題,本法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實際執行中,也應當是合夥協議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應事後按平均分擔或免除勞務出資人責任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由於這個問題關系每個合夥人的利益,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全體合夥人還是以在合夥協議中協商作出明確規定為宜。我國法律關於勞務出資的規定,允許個人合夥以勞務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合夥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