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什麽意思?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取得更好的經營資格、憑證、信譽或者國家優惠政策,與對方(掛靠單位)達成協議,以對方的經營資格、憑證或者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對方支付壹定報酬或者“管理費”而發生的民事糾紛。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經不允許了。在實踐中,掛靠經營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建築公司掛靠的施工隊,有資質的出租車運營公司掛靠的個體車輛等。現行法律對掛靠經營沒有專門規定,相關規定大多散見於部門規章。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經不允許了。二。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範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金來源以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為主,其現有財產構成非集體所有。繳納壹定管理費(掛靠費)並由相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臨時管理、委托或'掛靠'的企業,都在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範圍之內。其中包括:(1)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二)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企業。(3)註冊為集體,但實際上由私人投資者組織和經營的個人合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四)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由非國有經濟、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的國有合資、合作企業或聯營企業。(五)註冊為集體但名存實亡,有關‘掛靠’部門、企業和社會團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註銷登記,但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六)登記為集體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七)註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並、變更或轉讓給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八)登記為集體但產權關系不清的各類‘私營’企業和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如何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是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原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就管轄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不違反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分級管轄規定的(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可以根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在此關系中,被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維護其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技術秘密、員工培訓等方面的利益;被特許人被允許使用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由特許人擁有或控制,但被特許人擁有或投資相當數量的企業。所以目前不允許發生關聯業務合同糾紛,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控制,對關聯企業的控制也很嚴格。國家要求各大企業、公司進行自律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至於違反法律界限的,最好不要出現,要時刻梳理守法經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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