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和商標作為商品的宣傳形象和標記標誌,它們所涵蓋的內容廣泛,通常具有直觀而又抽象的特點。廣告和商標在形式和創意上包羅萬象,有些可能涉及民族,種族等內容,在涉及民族、種族因素時,要防止可能引發損害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不良後果。 我國法律不允許在廣告和商標中存有民族歧視、種族歧視等行為,堅持各民族壹律平等。
在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公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商標中的“民族歧視性”作了解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醜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 有些企業對涉及民族、種族的廣告和商標不敏感,缺乏嚴格審查意識,宣傳中存有涉及民族、種族的不當內容,很容易產生社會負面效應。盡管《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廣告和商標行為沒有作出具體的處理規定,但對於不聽勸告或逃避審查的,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處罰。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丁慧認為,在現代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經逐漸破除,家庭結構發生很大變化,不能再刻意塑造或傳播女性的從屬或依附形象,否則會潛移默化地影響青少年的價值觀,甚至對整個社會的群體文化和觀念產生誤導。“必須對性別歧視廣告加以規範,以建立審查機制、事先預防方式杜絕性別歧視廣告。
廣告有非常大的傳播力,在傳遞商品信息的同時,還會傳遞壹定的價值觀、道德觀和審美觀,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如果廣告中包含大量隱性或顯性性別歧視,對公眾尤其是青少年性別意識影響較大。因此,規範性別歧視廣告很有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商標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