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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

壹些同誌簡單地認為廣告 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權和 訴訟 權的告知就是兩者都告知,由此經常看見壹些 處罰決定書 上這樣表述: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殊不知,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是否要同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實施行政復議權或訴訟權的期限,都要依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 法規 的具體規定而定。壹般來說,對當事人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的告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都告知。這是較為普遍的情況。這裏又分為幾種情況:壹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復議權和訴訟權的實施途徑,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該按照《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和《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規定執行。 復議前置的告知。所謂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接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 之後,只能先行使行政復議權,而不是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可任選其壹或二者同時使用。只有在行政復議依法作出後,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適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等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先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權,不可加上“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等語句。 特殊期限的訴訟權告知。行政訴訟權利的履行期間的規定應該遵從《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目前作出除外規定的有《 廣告法 》和《 商標法 》。《廣告法》第四十八條在明確當事人的復議權之後,對訴訟權這樣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對復議權沒有明文規定,但《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對訴訟權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凡適用《廣告法》、《商標法》及《 商標法實施條例 》等作出行政處罰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而不是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同時告知當事人也可以在六十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適用《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時,其訴訟權和復議權的告知並不壹致,這是應該特別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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