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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著名商標(以下簡稱廣西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廣西著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三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各地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

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資格由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公布。第六條 廣西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個案認定制度。第七條 認定廣西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註冊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時間在三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穩定,有良好的售後服務,消費者投訴率低;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較廣,近三年的銷售量、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自治區同行業的前列;

(五)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註冊,並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區域廣泛;

(七)該商標註冊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八)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違反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八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填寫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第九條 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認定條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 申請人對地區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復核。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處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第十壹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地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廣西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經濟貿易、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科學技術、物價、外經貿等有關部門組織設立,並聘請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教學科研等單位的代表和專家參加。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委員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擔任。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個專業組,負責對不同類別註冊商標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並簽署專業組意見。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三條 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和專業組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評議審查,並根據廣西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廣西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表決,表決以書面、署名形式進行。

評審確認具有廣西著名商標資格,須經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第十四條 廣西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廣西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業組成員的資格、任期和評審認定的程序、規則,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同制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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