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和關曉彤的戀情曝光後,輿論又壹次把鹿晗推到了風口浪尖。鹿晗壹直是國內的流量小生,微博粉絲上百萬,2012年9月10日,鹿晗轉發自曼徹斯特聯隊球迷俱樂部的壹條微博,當時創造了第壹項微博上的吉尼斯世界紀錄——“微博上最多評論的博文”。可見其影響力之大,不過今天要聊聊關於“鹿晗”這個商標。
根據商標網2017年5月31日的更新數據,關於“鹿晗”的商標申請,已有已有12件“鹿晗”商標獲得註冊,12件“鹿晗”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公告,其中除了鹿晗投資的“南京鹿晗影視文化工作室”之外,更多的是其它想蹭名牌的商家非法進行搶註,這些商標的經驗範圍,覆蓋到影視演出,化妝品,服裝飾品,日用百貨,家居用品,食品、飲料、酒、煙、日用百貨零售,投資咨詢,技術服務,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蔬菜種植等領域。
其實將明星的名字註冊為商標的事情很常見,例如前端時間大火的90後足球明星——哈裏·凱恩,他就在不久前註冊了“HKHARRYKANE”商標。接下來5個賽季,凱恩品牌每年能帶給他1000萬英鎊收入。加上他的500萬英鎊年薪,他將在2022年世界杯前入賬7500萬英鎊。與國外明星的商用化相比,國內的明星將自己的名字加上他的500萬英鎊年薪,他將在2022年世界杯前入賬7500萬英鎊,其實,體育明星中將自己的名字註冊為商標的除了凱恩還大有人在,比如同樣是足球明星的貝克漢姆和C羅,也都早早的註冊了自己名字的商標,而且據傳C羅每年在商標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萬英鎊。而在中國比較成功運用自己名字且耳熟能詳的品牌當屬李寧了。就比如鹿晗,由於人氣超高,因此想用他的名字花式蹭名氣的更是數不勝數。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等均對這種情況作出了規定:
1、《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查標準第壹部分第八條第(二)項之6:
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利益和公***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駁回)。
2、《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商標審理標準第四條第2項2.4姓名權
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3、《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利益和公***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4、《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壹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6、《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