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崗區法院也是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原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壹審管轄權。因此,蘿崗區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粵高發200718號關於指定廣州市海珠區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壹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通知。
廣州、深圳、佛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海珠區、蘿崗區、南沙區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寶安區人民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
今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788號批復我院,同意指定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蘿崗區人民法院、南沙區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審理部分壹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精神和我省知識產權審判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蘿崗區人民法院、南沙區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案件,即上述基層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屬地管轄。
二、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不屬於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的案件;
(二)爭議金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