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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2003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維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願組合、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從事科技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經濟實體。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改制或參股方式設立的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明晰產權關系。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的主要經營範圍是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中試、生產和經營。第四條民營科技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第二章設立、認定和變更第六條申報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範圍;

(二)具有相應技術開發、技術應用和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員;

(三)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場所和註冊資本;

(四)有章程。第七條申報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答復。

凡申報從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民營科技企業,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認定。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分立、合並和變更,應當向原認定、核準登記的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民辦科技企業因解散、破產等事項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同時報原認定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鼓勵和支持第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都可以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在民營科技企業中工作。第十壹條經科技行政部門認定,並依法登記註冊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享受以下優惠:

(壹)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民營科技企業不受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限制;

(二)民營科技企業的人員可以參加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出國(境)活動;

(三)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參加勞動模範和有突出貢獻專家評選並享受同等待遇;

(4)民營科技企業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經國家認可的有關部門評估後,可以作為貸款的質押;

(五)民營科技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試取得任職資格後,其專業技術職務由民營科技企業自主聘任,其待遇自行確定;

(六)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或承擔國家和部門委托的科技項目,其科技成果可以申請科技和人才獎勵;

(七)面向社會招聘人才,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可委托企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事服務機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共專業機構管理。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增加對民營科技企業科技開發活動的投入,使其逐步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第十三條鼓勵單位或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或資金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投資入股、合作開發和合資經營。其利益的分配依法決定。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參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聯盟,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或股份制企業。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承包、租賃、兼並和購買其他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第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確需使用土地的,經依法審批後,土地、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第十六條民營科技企業申請新產品、新技術的檢測、鑒定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出具檢測鑒定結果。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壹)指導和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科技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和審查;

(四)表彰和獎勵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推薦;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統計、人才培訓和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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