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平衡總量、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全局的宏觀調控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並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部分職能合並重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政策,調控價格總水平,優化主要經濟結構,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根據國務院的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整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控經濟運行,組織重要物資的應急調度和運輸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形勢,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貨幣、土地政策的實施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國家管理的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價格壟斷行為。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的銜接工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的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控制目標、政策和措施,安排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中央投資和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和平衡。安排中央財政建設資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審批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重大投資項目和大型外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計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目標及政策。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檢查。引導工程咨詢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制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壹、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做好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的銜接和平衡,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和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制定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的職責,組織制定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責任,擬定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實施,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擬定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計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購、儲存、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棉糖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制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促進社會保障和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節能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推進工作。
(十壹)組織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牽頭組織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和國務院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和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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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主管商業經濟貿易工作。為適應中國入世,中國市場將與全球市場接軌,很難繼續嚴格區分內貿和外貿。2003年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決定,將原國家經貿委內的貿易主管部門和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合並為“商務部”,負責國內外經濟貿易事務。
商業部
編制:為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市場將與全球市場接軌,很難繼續嚴格區分內貿和外貿。2003年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決定將原國家經貿委貿易主管部門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並為“商務部”。商務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
主要職責:
(壹)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我國經貿法律法規之間以及我國與國際多邊和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制定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定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打破市場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的市場監管和重要生產資料的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制定和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制定和實施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和鼓勵技術及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國家限制的技術、設備、工藝的進口和進口技術的出口和再出口,依法簽發防擴散相關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實施多邊和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和雙邊對外經貿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實施;建立多邊和雙邊政府間經貿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家(地區)間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和雙邊談判、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和磋商。
(七)指導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濟貿易代表機構的工作,以及中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駐華經貿機構和外國駐華公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和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國家對外商投資的宏觀指導;分析研究外商在華投資形勢,定期向國務院提交有關趨勢和建議,制定外商投資政策,制定和實施改革方案,參與制定利用外交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批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依法批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擬訂和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制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批準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興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我國的對外援助工作;制定並實施對外援助政策和計劃,簽署並履行相關協議;編制和實施援外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實施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資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動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十二)制定和實施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經貿政策和中長期貿易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務聯絡機制;組織實施對臺直接貿易,處理多邊和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三)負責中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對外經濟商務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拔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相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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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相關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負責特殊標誌和正式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十壹)組織和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