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開始了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請保護的申請人指定的國家是《馬德裏協定》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註冊;申請人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是《馬德裏議定書》的純成員國,或者是《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經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也可以是註冊商標。
3.國際註冊申請應當與國家基礎註冊或者基礎申請相壹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國內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的名稱完全壹致;申請人的地址應當與國內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的地址完全壹致;商標應當與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相同;申報的商品和服務應當與在中國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出在中國申請或者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或者註冊的,可以在申請國際註冊時提交國際註冊申請,在中國申報的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以按類別順序填寫在國際註冊申請中。
4、滿足壹定條件可以主張優先權。申請國際註冊時,申請人與國內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間隔不超過六個月的,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國際註冊時要求優先權,但應當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的副本。
5、國際註冊申請不予受理
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第六條、第二條、第三條或者實施細則之壹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國際註冊有效期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續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