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是什麽?
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是: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壹種。涉及權利主體轉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有關法律中壹般稱為權利的轉讓。二、勞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密事項
1.《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案中,東升鑄造廠與王輝簽訂的新鑄模工藝保密協定即屬於競業限制約定性質。 2.《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所謂違反,是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當事人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行為。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有壹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三、什麽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壹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壹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壹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壹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知識產權是對勞動者勞動成果的壹種鼓勵和歸屬權,也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壹項權利。員工在單位供職期間的勞動成果也就是其知識產權的歸屬者應當也包括用人單位。通常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對於知識產權的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