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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供銷合作社現狀及改革出路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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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供銷合作社作為農村商業的主渠道,雖然幾經變革,但始終在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組織商品流通,聯結城鄉、聯系工農、溝通政府與農民的關系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生產與生活、生產與需要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供銷社商業遭遇到了極大的困難,甚至可以說是舉步維艱,生存和發展都面臨嚴重的威脅,這已經引起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關註。供銷合作社的現狀,由筆者所了解的某縣級市94年的情況便可見壹斑。

該市供銷合作社現***有企業60戶,其中市營公司31戶,基層供銷社29戶。現有職工6530人,其中離退休職工1156人。全系統擁有固定資產7650萬元,全系統94年貸款總額為26671萬元,各種包袱累計24650萬元。

會計報表數字反映全年銷售額實現13121萬元, 利潤帳面體現虧損4483萬元,稅金實現63.4萬元。60戶企業中帳面體現盈利只有2戶, 盈虧持平19戶,帳面體現虧損39戶。

企業的現狀是:現有在職職工5374人,其中頂崗3875人,自謀職業和放假1500人,離退休職工1156人。

包袱現狀:100萬元以內的28戶,100至300萬元的20戶,300 至500萬元的4戶,500至1000萬元的3戶,1000萬元以上的5戶。

經營狀況:購銷業務正常的約占三分之壹強,處於打打停停的約占三分之壹,處於停擺狀態的近三分之壹。

上述情況對於壹個縣級市的供銷系統無疑是十分嚴峻的形勢。但處於此類狀況的供銷合作社在全省和全國何止壹個。供銷合作社處於如此前所未有的困難狀況,其原因何在,其出路又在哪裏,這些必須認真地總結、分析和探討。

壹、困難產生的原因

供銷合作社出現上述的困難局面,應該說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分析起來有主客觀兩個大的方面,概括起來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新舊體制的變換使供銷合作社系統出現了困難

供銷合作社多年來按其職能主要是從事農村日用工業品、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工作,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工作。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農村商業的主體。因此,雖然受計劃經濟僵化模式的影響,存在總體效益不高、經營不靈活等問題,但全行業大面積的虧損現象卻從未發生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開放搞活,農村中個體商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如急風暴雨般給供銷社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對農村日用工業品的供應,供銷社沒有個人攤點那樣的靈活,價格上由於進貨渠道和手段的不同,甚至由於個體商業可以通過非正常的形式取得低價優惠,供銷社的商品對個體商業失去競爭能力。當然這只限於煙酒糖茶日用小百貨商品,而高檔耐用消費品,雖然個體商業無力經銷,但是由於這類商品價值較高,人們為了放心穩妥,又多不願在供銷社購買而去城裏大商場購買。因為這樣做選擇余地大,保修也較可靠,所以這類商品的競爭力也失掉了。至於服裝布匹之類,由於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於追求式樣,搟地名牌等消費心理,加之集市服裝市場的沖擊,供銷社的此類商品更是很少有人問津。廢舊物資的收購,幾乎全部被個體收購所取代。可以這樣說,除了農業生產資料按政策由供銷合作社專營,棉麻收購專營之外,其余“陣地”幾乎全被個體商業所占領。也正因上述原因,該縣全系統職工5374人中有自謀職業和放假的1500人,約占全體職工的28%。

(二)供銷社自身體制的轉換滯後,適應不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使供銷合作社商業出現了困難

供銷合作社系統是我國各行各業中體制變換較頻繁的行業,建國以後與商業系統幾分幾合,在83年體制改革中確立為集體所有制。然而,多年來供銷合作社根本很難體現集體所有制的特點。首先,從領導體制上,縣聯社仍然同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壹樣,雖然在組織名稱上改為理事會和監事會,但其產生、任免仍然體現不了合作商業的民主程序,仍然是行政任免。同時由於83年體改中明文規定,體改後全民所有制的幹部和職工仍然不改變其體制。因而可以說,供銷合作社仍然是沿襲全民所有制的領導體制,這樣,當出現行業或企業虧損時,就不可避免地不影響管理者、領導者個人政治的升遷和經濟上的收入。從而也不可避免地影響領導層對基層業務的開展。顯然,由於供銷合作社面對的是農業、農村、農民,其行業的特點與國營商業、外貿、物資等行業有明顯的差別,因此,這種領導體制與全行業的合作性質並不壹致,難以適應農業經濟發展的形勢。其次,產權關系不明晰,影響從上至下的事業心、責任心。眾所周知,經營承包責任制已經實行多年了,供銷合作社的承包已經歷時兩年多了。在承包期間,壹般都是縣聯社主管機關作為集體所有制中所有者的代表,與企業承包人——經營者簽訂合同。而供銷售合作社的資產,無論是縣級公司還是基層供銷社的資產的產權到底歸屬於誰,是國家的還是集體的?如果按照體制改革的說法應是集體所有。但是,作為主管機關的領導代表所有者,而其又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充其量只能說只有其十元二十元的資產(83年體改時供銷社的工作人員每人都交了股金)。而作為經營者的基層企業的領導顯然更不是所有者。因此,對資產的保全還是損失,其關心程度是可以想見的。當然有的不止是不關心,甚至還損公肥私。另外,在承包中缺少必要的限制的條文,或者合同不完善,造成企業短期行為,也影響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活動,最終影響經濟效益。最後,供銷合作社如果是真正的集體所有制,也就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農民作為供銷合作社的社員,無論從經營還是管理上都應有參與權。既然是勞動農民集體所有,其職能也不應只是從事商品的買賣活動。因為,當今的農業已經不是原來的單純的種植業了,它已經是多種經濟***同發展的農村經濟了,全國鄉鎮企業的崛起已經不乏其例。因此,供銷社這個農村商業主體,其體制仍然沿襲過去,購銷調存也與國營商業采取同樣的經營管理方式,必然難以適應突飛猛進發展著的農村經濟。因此,必然要遭遇到經營上的困難。

(三)觀念的更新趕不上市場經濟體制變化的步伐,造成了困難

談到觀念,它包括商品經濟觀念、經營管理觀念、企業競爭——風險觀念、職工道德觀念、企業群體觀念、企業自主觀念等。無疑,這些觀念在商品生產和流通領域都無處不在地發揮作用。僅就商品經濟觀念來說,它包括了商品生產觀念、競爭觀念、市場觀念、分權觀念等壹組觀念群。所有這些由商品經濟特征所產生的並與之相對應的觀念都是商品經濟觀念。顯而易見,這些觀念的確立對於企業的管理者乃至企業主管部門的領導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我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大變革中,不能迅速地擺脫計劃經濟的觀念的束縛,確立商品經濟觀念、市場經濟觀念,就將在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中落後,就會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經濟現象和經濟活動覺得看不慣、不順眼、不規範、不正規,必然是墨守陳規,不思進取。同時也就會覺得手足無措,無所適從。供銷合作社系統也同其他行業,特別是同糧食、商業系統壹樣,有這樣壹段觀念轉變滯後於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這壹過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不是主觀能動地縮短這壹過程,就會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喪失主動權。應該說國營商業或者說城市商業由於地處城市,觀念更新快於農村商業,快於供銷合作社商業,因此其遭遇到的困難要小,持續的時間也相對短。而供銷合作社面對的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廣大農民,同國營商業主要是面對城市居民消費者來說,觀念上轉變的取向也是不同的。城市商業觀念的轉變是如何適應開放搞活後,購銷調存活動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問題。而供銷合作社則必須從單純的商品買賣活動的框框中跳出來,轉向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這壹軌道上來。因此,供銷合作社還未能很快地擺脫新舊體制轉換所造成的困難。

除上述的原因之外,供銷合作社系統的隊伍多半都是來自於農村,與產品經濟、小商品經濟思想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有本領的能人自己去幹,而素質較低的又離不開供銷合作社,對付幹,因而這個隊伍的總體素質提高較慢,大、中專畢業生又都不願充實基層,人員文化結構、能力結構也就是高層次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比例較低,整個企業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因此,大多數基層企業粗放經營、管理較差也是供銷合作社商業遇到困境的原因。

供銷合作社面臨的困境是嚴峻的,應引起各方面的重視。如果長此以往,其生存難以保證。那麽,其出路在哪裏呢?退到計劃經濟的軌道上去嗎?這是不可能的,原因是簡單的,壹個局部的困難,不能打亂市場經濟的全局。顯然,其出路只有改革,不改革便沒有出路。眾所周知,農村供銷合作社的從業人員在壹個縣裏就有六、七千人,其人數僅次於教育系統,對於這樣壹個大的系統不可能實行解散和破產。那麽怎樣改革,向什麽方向改革,中央和國務院在95年發了壹個五號文件《關於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為供銷合作社的生存和發展指出了真正的出路。改革的實質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為“農”服務是供銷合作社的生命源,缺了這壹點,供銷合作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但是,為什麽供銷社必須改革到為農服務的軌道上,如何把供銷合作社辦成為“農”服務,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村大市場的組織,還沒有成熟的方式可以遵循,還需要供銷合作社的廣大幹部職工以及經濟理論工作者進行探索和研究。本文就此方面談壹點粗淺的看法。

二、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出路

前已述及,供銷合作社的出路只有改革,改革的取得是使供銷社真正成為農民自己的組織,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通過服務取得經濟效益。

(壹)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必要性

為“農”服務包括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現在的農業已經不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種植業占絕對比重的農業,而是包括了農林牧副漁五業和鄉村工業在內的大農業。

歷史地考察,商業的出現是歷史的進步,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農民是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生產者,同時也是商品消費者。作為生產者需要必要的生產資料,作為消費者需要日用工業品的供應。而這些物資的取得不可能由單個農民到較遠的城市去購買,因而需要供銷合作社。另壹方面,農業生產不同於工礦企業,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在農民個人承包了土地、果園,以至於鄉鎮企業之後,他們需要科學技術,需要指導,壹句話需要服務。單從種植業這種典型的農業來說,不是所有的農民都能及時地把農產品銷售出去,因此,他們需要有人收購其產品,使其商品價值得以實現,勞動耗費得以補償。對於種子、化肥、農藥、機械他們需得到供應的同時更需要售前售後、產前產後的服務。現在,很多人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取得了很好的收益。而供銷社由於缺乏競爭意識,讓出了大塊領地。很顯然,農民需要供銷合作社來為其服務。以前的困境表明,供銷社還沒有真正地成為農民自己的組織,還缺乏急農民之所急,想農民之所想的經營思想和觀念,沒有把單純的商品買賣轉換到為農服務上來,而不是農民不需要供銷合作社。

供銷合作社的性質決定必須轉到為“農”服務這壹軌道上來,通過為農服務取得服務效益。前述困境的產生已經說明沒有轉到為農服務上來就會造成效益低下,經營困難,舉步維艱。如果從單純的買賣活動中跳出來,轉到為“農”服務上來,就可以改變目前的困境。所以,供銷合作社的改革思路、思維定式都必須轉到為“農”服務上來,這是供銷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其集體所有制的體制所決定的。

(二)為“農”服務的可能性

供銷合作社從革命根據地時期開始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首先這個系統從資產和從業人員上看都是有相當規模的行業。筆者調查的某縣級市供銷系統固定資產就有7650萬元,從業人員6530人,也有壹批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多年來供銷合作社遍布廣大農村,其工作人員身在農村,了解農業,具有為“農”服務的基本條件。從設施資產上看,每個鄉都有供銷合作社,有從業場所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同時,供銷合作社多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在為“農”服務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為“農”服務的壹定經驗。供銷社點多、線長、服務方便。總之,從供銷合作社的自身條件上看,轉向為“農”服務具有充分的可能性。

其次,農村是壹個廣闊的市場,我國80%的人口居住在農村,農村經濟不斷發展,多種經營,鄉鎮工業、各行各業都在蓬勃地發展,所有這些都為供銷合作社提供了廣闊的服務空間,鄉鎮企業需要原材料的供應和產品的推銷,養殖業需要飼料、藥品、蔬菜果品,種植業需要良種、地膜,並需要推銷商品,等等。假如供銷合作社通過為“農”服務把這壹大市場占領,無疑會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同時,由於供銷合作社的服務,可能會使偏僻的農村經濟得到發展。

另外,國外的壹些類似組織的做法也為供銷合作社轉換到為“農”服務上來提供了壹定可供借鑒的經驗。日本的“農協”就與我們的供銷系統很類似,他們專門為農民解決種子、化肥、農藥、農機修理等問題,農產品生產出來之後他們馬上組織收購,並且迅速銷售出去,遠離市區的蔬菜幾個小時就可以送達到城市。他們就是以服務為主的。上於篇幅所限,這裏不做更多介紹。總而言之,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在客觀上是必要的,實踐上也是可能的。但供銷合作社機制的轉換也不是壹蹴而就的事情,是壹個系統工程,如何從上至下轉換機制,觀念的轉變還要有壹個過程。但壹點是明確的,為“農”服務,供銷社責無旁貸,也非其莫屬。

以上筆者粗線條地探討了供銷社當前困境的成因及改革出路,很不成熟。但是,只要經過供銷系統廣大幹部職工及理論工作者的艱苦努力,供銷合作社壹定會走出困境,只要把思想轉換到為“民”服務上來,肯定會“山重水復疑無路,柳岸花明又壹村”的。

浙江省糧食專業合作社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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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專業合作社是近年來出現的新生事物。今年以來,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及有關政策的支持下,按照省人大頒布實施的《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全省各地高度重視糧食專業合作社的組建工作。據初步統計,全省經工商註冊登記的糧食專業合作社已有56家,但大部分是今年新組建的。目前,我省糧食合作社根據其運作方式和特點可以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糧農合作型。這類合作社嚴格按照《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組建和運作,相對比較規範。社員以糧農為主,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存在緊密的合作關系。如三門縣豐安糧油專業合作社,按照“入社自願、退社自由、互助合作和實行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組建,2004年6月經工商註冊登記。糧農以股金入社,現有社員131戶,股金總額4.51萬元。生產規模2280畝,年總產量1250噸,年銷售量500噸。社內實行統壹供種、統壹供應農用投入品、統壹機耕、統壹生產技術、統壹加工銷售等服務。合作社註冊“豐燦”商標,實行品牌運作。在堅持社員擁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的同時,社員將生產的糧食交合作社,合作社銷售後,扣除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銷售成本以及發起人壹定報酬後,按社員交貨量進行分配。合作社的“三金”積累到5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社員大會決定,每年按股金進行二次分配。經壹年多的運作,社員在經濟上得到了實惠,不僅能以優惠價(壹般為市場批發價)購買到種子、農藥、化肥等農用物資,以優惠價得到機耕、機收等機械化作業服務,而且經合作社統壹營銷後分配給社員的稻谷價明顯高於市場收購價。社員每畝水稻能節本增收200元左右。合作社自身實力也得到了加強,合作社經營性積累已逾十萬元,為今後發展壯大奠定了壹定的基礎。

2、種糧大戶協會型。這類糧食生產合作社由幾戶種糧大戶聯合組建,合作社內在病蟲害防治等生產技術、糧食市場信息等方面進行溝通和交流。目前,合作社內還未開展生產經營方面的合作,沒有建立財務帳。

3、糧食生產服務公司型。這類糧食合作社壹般由農機作業服務公司、村集體商品秧服務組織等演變而來。壹般由幾位農機大戶或村幹部聯合出資組建,有的主要由工商企業主聯合出資組建。合作社為種糧農戶提供育秧、機耕、機插、施肥、病蟲害防治、機收等生產環節的有償服務,合作社以營利為目的。大部分接受服務的種糧農戶不是合作社社員。

4、企業訂單型。這類合作社往往以稻米加工企業牽頭,與鄉鎮農科站、村幹部以及部分種糧大戶***同入股組建。合作社在當地建立糧食訂單生產基地,與糧農簽訂糧食收購合同,農民按合作社的要求進行生產。大部分糧農與合作社的關系較為松散,除了簽約關系並接受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監督外,壹般無其他經濟關系。

從目前各地組建糧食專業合作社情況看,組建工作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基層幹部對組建糧食合作社有畏難情緒,認為種糧效益低,組建合作社缺乏經濟基礎,糧農對參加合作社的積極性不高,組建難度較大。有的地方雖然已組建了合作社,但合作社內缺乏實質性的合作和經營內容,僅僅是搭壹個架子、掛壹塊牌子而已。有的組建合作社僅僅是為了向政府爭取壹些項目資金或為社員能享受糧油直接補貼等政策。有些合作社還存在著社員不實、出資不實等方面的問題。但象三門縣豐安糧油專業合作社組建比較規範並運作較為良好,已初顯其強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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