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家、民俗學家艾君在接受《人民日報(海外版)》記者采訪時指出,山寨明星它也是壹種產品,只不過它是壹種特殊的文化產品,是由某個組織或者群體根據市場的需要而精心打造出來為某種利益服務而推向市場的壹種特殊的文化產品。沒有組織或者群體的精心策劃打造、不為壹定的目的、不推向市場滿足消費者需求或者去贏得公眾欣賞,就不會存在“山寨明星”。所以,山寨明星是山寨文化的壹種表現形式,也是文化山寨產品的組成部分。
表象看,山寨明星是壹種娛樂形式,本身沒有反映出商業價值,但山寨明星的“制造商”[節目的策劃者、組織者]卻是帶有商業目的,並含有壹定的商業價值。通過打造出自己的山寨明星以吸引消費者、大眾的眼球,創造出特殊的商業價值。
“山寨明星”其實早已存在,以往影視作品中的特型演員、模仿秀、替身等,都帶有“山寨”的痕跡。而真正將其稱為“山寨明星”,則是因“山寨產品”而起。“山寨明星”伴隨著“山寨產品”廣為人知,並催生出來壹種“山寨文化”現象。
“山寨明星”的表象形式是模仿、學習、借鑒、塑造,從表現形式上可分為:“聲像者”、“貌像者”和“聲音、外貌兼備者”三部分;從表現內容上可分為:表演作品中的特型演員、模仿秀、替身以及商業形象代言人等。
表面上看,“山寨明星”是壹種娛樂形式,本身沒有反映出商業價值,但“山寨明星”的策劃者或組織者卻常常帶有商業目的。通過打造出自己的模仿秀以吸引大眾的眼球,創造出商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