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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標註內容的說明材料怎麽寫?

化妝品的標簽:壹是要準確識別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標簽。正確的食品和化妝品標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內容清晰醒目,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標簽的所有內容要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以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介紹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標簽內容應使用規範漢字。二是正確掌握進口食品標簽的詳細內容。進口食品的標簽必須註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原產國家或地區、國內經銷商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簽(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以及其他標註內容。三是正確掌握進口化妝品標簽的詳細內容。進口化妝品必須標註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含量、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進口化妝品衛生批準文號等標註內容。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規範》、《消費品使用說明書中化妝品通用標簽》和《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化妝品的標識內容,包括粘貼、連接或者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聲像等說明性材料。

標簽中未涉及的外文內容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或在標簽上用規範中文明確表示“標簽內容以中文為準”;本規範不適用於出口專用化妝品的標簽。

第三條化妝品標簽的壹般要求:

(1)化妝品標簽上註明的產品說明書必須符合化妝品定義中規定的使用方法(擦、噴或其他類似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膚、頭發、指甲、嘴唇等人體表面部位)。

(2)化妝品標簽應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書》(GB5296)中化妝品通用標簽的要求標註相關內容。並應清晰完整地標明相關的許可證號和批準文號。比如,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標註“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準文號”;非特殊用途進口化妝品應當標註進口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準文號或者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文號;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註“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準文號”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註“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不屬於化妝品類別的產品,不得標註上述與化妝品衛生監督有關的批準文號和許可證號。

(三)化妝品標簽上標註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在華責任單位(進口商或銷售商)名稱和地址、原產國(實際生產國)、國內實際產地、顏色、色號、香型、防曬系數、功能等信息,應當與產品取得相應衛生許可證的批準文件、備案證明和生產廠商衛生許可證中載明的相關內容壹致,並與許可時批準的產品壹致。

第四條化妝品名稱標註要求

(壹)化妝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範》的要求。名稱原則上應包括商標名稱(或品牌名稱)、通用名稱和屬性名稱。

(二)名稱標簽應當清晰、完整、易於識別,不得用於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名稱中的字符或符號應緊密相連,無明顯空隙。除商標外,使用相同的字體和字號。

(3)名稱中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誇大功能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四)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示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原料或功能性成分作為通用名稱時,必須是產品配方中所含的原料和成分,但珍珠色、果型、玫瑰型等僅理解為產品顏色、光澤或氣味的詞語除外。當壹個功能作為通用名稱時,它必須是產品的真實功能。

(五)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對於壹些常規的產品名稱,可能會省略屬性名稱,如口紅、胭脂、唇彩、眼影、粉底、護發素、精華液、面膜等。

(六)同壹系列的化妝品、香水、顏色等。,如果使用相同的品牌名稱、通用名稱和屬性名稱,必須在產品名稱中予以標識,以示區別。

第五條防曬化妝品的防曬功能標識

(壹)化妝品聲稱具有防曬功能的,產品標簽必須標明相應的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曬效果指標。標明的防曬效果指標必須有有效的檢驗依據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須在衛生部認可的實驗室或國外有資質的實驗室按照衛生部發布(或認可)的測定方法進行檢測。國外實驗室的資質條件見衛生部《關於防曬化妝品SPF值測定和標註的通知》(衛法發〔2003〕43號)。

(二)防曬化妝品的SPF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

1.當被測產品的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註對UVB的防曬效果。

2.受檢產品的SPF值在2-30之間(含2-30)的,鑒別值不得高於實測值。

3.當被檢產品的SPF值減去標準差後大於30且小於等於30時,最多只能鑒定SPF30。

4.當被測產品的SPF值高於30,減去標準差後仍高於30時,最多只能鑒定SPF30+,不能鑒定實測值。

(3)聲稱防水防汗的防曬化妝品要有有效的實驗依據。

第六條化妝品標簽標註“經皮膚科醫生或眼科醫生檢驗”、“本品不致痤瘡”、“經過敏檢驗”等相關用語的,產品應有有效的臨床試驗報告或檢驗依據。

第七條國產化妝品委托加工(含分裝)產品相關信息的標識。

(壹)委托方有與委托產品許可範圍相壹致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受托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或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2)委托方沒有與委托產品許可範圍相壹致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受托方的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

(三)雖未委托生產加工,但產品所有者不同於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比如產品擁有者是總公司,實際生產加工企業是下屬企業。但第壹次申請時,總公司要出具隸屬關系證明,再次申請時可提供復印件。

第八條關於警告文字的標誌

(壹)為保障消費者健康,避免消費者錯誤選擇和使用化妝品,必要時,化妝品的標簽上應當標註使用條件、使用方法、註意事項、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等警示信息,提醒消費者。所有化妝品標簽都應標明“本品可能對少數人有過敏反應,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使用”。

(2)化妝品標簽上標註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應當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要求。比如有些原料只能用在用後沖洗掉或者使用過程中不能接觸黏膜的產品中,所以含有這些原料的化妝品的標簽內容要符合這些使用限制。

(3)如果化妝品含有限用物質、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染發劑等。現行《化妝品衛生規範》中規定,應按照《化妝品衛生規範》的要求,在標簽上標註相應的使用條件和註意事項。

(4)護發產品、染發產品、燙發產品、除臭產品、脫毛產品、防曬產品、指甲硬化劑的標簽必須標明詳細的條件、方法和註意事項。染發類化妝品還應在標簽上標註以下警示:“對部分可能引起過敏反應的個體,應按照說明書提前進行皮試;不要用它染眉毛和睫毛。如果不慎進入眼睛,應立即沖洗。使用時戴上合適的手套。”

(5)凡在標簽說明書中聲稱適用於敏感皮膚或類似字樣的各類化妝品,必須在說明書中註明‘使用前小面積試用測試’。

(六)下列類型的化妝品應在標簽上標註相應的警示:

1.氣霧劑產品:該產品不得撞擊;遠離火源使用;產品的儲存環境應幹燥通風,溫度應低於50℃。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和熱源。產品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產品用完的空罐不要刺破扔進火裏;壹次性灌裝的氣霧劑包裝容器不得重復灌裝;僅供外用;噴灑時與皮膚保持距離,皮膚破損、發炎、發癢時不要使用;持續有異味或分泌物時請到醫院就診;如果使用後出現皮疹、刺激或不適,請立即停止使用。

2.泡沫沐浴產品:按照說明書使用;過量使用或長期接觸會對皮膚和尿道造成刺激;出現皮疹、紅腫或瘙癢時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續,請去醫院;請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

第九條化妝品宣傳的功能必須真實、科學,符合化妝品定義中規定的功能類別,即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修飾和特殊用途功能(如附件1所列)。不允許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傳功能。普通化妝品不得宣傳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功能。

第十條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化妝品的標註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表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和對疾病的影響的內容,不得使用醫學術語,不得誤導消費者,不得以“衛生部批準”、“衛生部特批”等名義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附件2是禁止在化妝品上標註的術語清單,衛生部會不定期補充。

第十壹條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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