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混淆行為的要件 1、混淆行為主體:經營者。 2、混淆行為客體:有壹定影響的標識。被混淆對象主要包括三類標識。第壹類是商品標識,即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第二類是主體標識,包括企業名稱及其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等,自然人姓名、筆名、藝名、譯名等。第三類是網絡活動中的壹些特殊標識,如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3、混淆行為客觀方面:擅自使用。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不限於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是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如果經權利人同意後使用,則不構成混淆行為。混淆結果是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是否混淆最終要從結果上進行判斷。 4、混淆行為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即,明知或應知該行為會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卻希望或放任該等結果發生。 二、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 三、案例分析 對混淆行為的要件進行分析,以下行為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1、涉訴標識不構成近似 不正當競爭的前提和基礎是持有的標識構成近似,如果不構成近似,也不能造成混淆的結果,就不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標識是否近似的判斷,可依照商標近似的規則判斷,但需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語境中,是否可能造成混淆的結果來進行綜合判斷。 案例:(2019)湘0103民初7568號 “海底撈”VS“河底撈” 被告河底撈餐館的“河底撈”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的商標不屬於近似商標。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壹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系,故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註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 2、雖存在擅自使用行為,但沒有造成混淆和誤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即使被訴方擅自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但是如果不能造成混淆和誤認,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2021)黔民終856號 貴州長通線纜有限公司VS貴州長通集團智造有限公司 被告貴州長通集團智造有限公司與原告貴州長通線纜有限公司從事的經營有差異,原告承認二者行業存在差異;原告使用的“貴州長通線纜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貴州長通集團智造有限公司”、曾用的“貴州長通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具有顯著差異,對相關公眾的註意力來講,不會認為原告企業與被告系同壹企業,進行混淆;從二者的知名度來講,依據查明的事實與前述生效判決,被告公司的知名度並非源於攀附原告商譽而形成,混淆亦不易形成;對被告的“長通智造”企業名稱而言,非相關公眾都能清楚地看到與原告“長通線纜”的差異,不會認定二者存在控制關系或母子關系。故被訴企業名稱使用“長通集團”字樣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為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務,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關系,認為二者具有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 3、涉訴標識並非“有壹定影響的標識”。 混淆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其他經營者擁有的“有壹定影響的標識”,認定“有壹定影響”需要結合標識的“市場知名度”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要件進行分析。 案例:(2021)京73民終2969號 “厚大”VS“瑞達” 在厚大公司與瑞達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法院認為無論是擅自使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的混淆行為或是其他混淆行為,“有壹定影響”是導致誤認為有特定聯系的前提,也是適用第六條保護的前提。本案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圖書名稱等已具有壹定影響,且已經與其建立唯壹對應關系而成為法律應該保護的利益,故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予以保護。 4、當《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已經規制相關行為的情況下,不宜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各部門法之間是有限補充的關系,在知識產權部門法無法提供有效保護且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不同於註冊商標的保護或著作權的保護,只有在其具有了標識商品來源的實際意義時,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保護。
上一篇:環境標誌的由來是什麽?下一篇:吉和袁有註冊商標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