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判死刑和無期。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壹)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基層法院管轄範圍
刑事案件:
壹、基層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壹、基層法院:只要不是中級法院審理,就是初級法院審理。
二、中級法院:
(1)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的商標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的專利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省部級單位為被告的案件;
(4)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宜審理的案件;
(5)社會影響重大的***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案件;
(7)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8)反傾銷、反補貼案件;
(9)證券行政案件。
以上就是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