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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省的科技優勢,推動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高新技術商品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促進全省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省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要采取市場機制與行政推動相結合,以高新技術項目與產品為龍頭,以高新技術產業為目標,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重要基地,不斷提高高新技術產業的集成度與顯示度,充分發揮其示範與輻射源作用,推動全省經濟結構向技術密集型轉移。第三條 我省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重點是在新材料、生物技術、電子與信息、機電壹體化、新能源與高效節能等五大技術領域內抓好以下10個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新興醫藥產業;精細化工產業;高分子工程塑料產業;輻射技術產業;微電子技術應用產業;激光加工及應用產業;稀土材料及應用產業;非金屬材料深加工產業;新型汽車材料和零部件產業。第四條 省、市(州)要研究制定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規劃,明確目標與重點,強化指導與調控,推動我省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健康發展。第五條 我省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產學研、基本建設、金橋工程等計劃都要優先安排高新技術及其產業項目。在省科技發展計劃的應用基礎、科技攻關項目中,至少要有50%是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除“火炬計劃”外,“星火計劃”和“科技成果推廣計劃”也要安排壹定比例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計劃中,應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數要達30%以上,並逐年提高,到2000年力爭達到50%以上。第六條 廣開資金渠道,建立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風險投資機制。

(壹)省科委、財政廳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經批準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風險基金”,用於已完成研制、但尚不具備產業化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及產品的開發,該項基金專項專用,采取投資入股、風險***擔或有償有息的方式使用,滾動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公辦風險投資機構,支持發展民辦風險投資機構,對其向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投資給予優惠政策。

(三)保險部門要開辦高新技術開發及產業化風險保險業務。第七條 建立並形成政府撥款、銀行貸款、企業自籌、社會集資、國外引資等多種渠道的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撐體系。

(壹)每年從省科技三項費用和科技轉化補助費中劃出壹定額度的資金建立“吉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包括工業性試驗)重點項目的投資及匹配資金。

(二)全省技術改造投資、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

(三)全省各級財政每年在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中劃出壹定的資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四)政策性、商業性銀行的貸款要向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傾斜,商業銀行要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貸款規模。

(五)承擔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單位自籌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六)優先批準初具規模、發展前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集團)發行股票和債券。

(七)鼓勵市(州)和各部門對外招商引資。必要時,由省政府統壹組織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招商引資。第八條 改善管理和強化投資,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壹)加快建設長春、吉林兩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相應的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同時,加快延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並在有條件的地方興建新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中屬於省管權限的有關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從我省基本建設貸款中劃出壹定額度專項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有關市的城建基金要向本市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傾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基建投資,列入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增加投資規模,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硬環境建設。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措的資金主要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化項目的開發。

(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進壹步建立和完善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嚴格掌握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核標準,保證開發區的發展目標和實施項目的水平,防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變成壹般的傳統工業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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