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省內貿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我省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和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制定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打破市場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的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的流通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菜籃子”商品流通規劃。
(四)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負責全省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制、下達和實施,以及配額、許可證的管理。
(五)實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和鼓勵技術及成套設備出口;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進口、設備進口、國家限制的技術和本省引進技術的出口和轉口。
(六)貫徹執行國家多邊和雙邊經貿合作政策;代表省政府參加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參與多邊和雙邊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以及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談判和簽署;管理對我省的多邊和雙邊無償援助和贈款。
(七)負責組織協調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和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八)指導全省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資形勢,定期向省政府提交有關動態和建議;擬定外商投資政策,制定和實施改革方案,參與制定全省利用外資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批國家規定限額以下、未經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相關項目合同、章程和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換股合並);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資企業的招商引資、招商引資、審批和進出口工作;協調和參與全省改善利用外資環境的工作;承擔吉林省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省對外經濟合作;制定和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制定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審核本省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的境外投資,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我省對外援助工作;組織實施援外項目,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實施情況,管理我省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專項資金;推動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十壹)研究擬定我省與周邊國家的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和管理俄羅斯與朝鮮邊境小額貿易和邊民互市貿易;負責我省與俄羅斯、朝鮮、東北亞多邊、雙邊經貿會議的組織和銜接;依法審批和管理邊境貿易企業的經營權和重點商品的特許經營權。
(十二)國家(地區)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情況;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負責審批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常駐我省商務代表機構;負責與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咨詢處(室)的業務聯系,聯系外國在我省的官方商務機構。
(十三)負責指導全省流通領域信息網絡和電子政務建設,制定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和指導全省各類對外貿易洽談會、展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和招商引資活動,制定和實施出國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四)監管部門直屬的境內境外企業、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出國人員的選拔工作;指導相關協會和學會的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全省口岸的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