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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費可以退嗎

在筆者接待的很多加盟當事人的咨詢中,有很多當事人都存有疑慮:“我簽訂的加盟合同已經註明,加盟合同壹旦簽訂,加盟費就不予退還,那麽這種情形還能退還加盟費麽?”對此筆者在辦理大量加盟退費糾紛的基礎上,作出如下回答:根據法律規定,在加盟領域,由於加盟商與加盟者之間存在這巨大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往往容易被加盟商虛假或者誇大的信息陷入錯誤的認識,壹時沖動,簽訂合同、繳納加盟費,最後發現實際並沒有加盟商宣傳的那樣或者了解真實的加盟自哦遠後發現遠遠地域合同對價,而往往加盟又需要高額的加盟費、存在較大的投資、存在較長的加盟經營期限,會使得加盟者非常痛苦,要麽選擇違約,要麽忍痛繼續經營甚至持續虧損。正是由於這種情況的存在法律對於加盟者存在特別的保護,即允許加盟者在符合壹定條件下單方的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加盟費。所以前面所說的加盟商在合同中的這種約定是與相應的法律的規制相沖突的,因此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筆者就辦理過許多這樣的案件,最終法院往往突破該項合同條款,判決加盟商返還加盟費。

參考案例:

劉XX、秦皇島XX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原秦皇島市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退還加盟費110000元。

裁判要旨:

《服務合同書》第3.2條“甲乙雙方簽約後此款不退還”,及第9.1條“除此以外不再計算其他損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的約定,在本質上屬於免責條款。在XX咨詢公司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存在明顯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法院如果默認該條款有效,則意味著允許壹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規避自己的合同義務而獲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導致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該約定不僅顯失公平,也與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故第3.2條、第9.1條的約定應屬無效。本院考慮到《服務合同書》、《附加協議》已存在壹年的時間,期間“想念家的味道”品牌資源的確被劉XX占用,其應當給付XX咨詢公司適當的品牌使用費,本院酌定劉XX向眾發咨詢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費15,000元為宜,XX咨詢公司收取劉XX的余下費用110,000元,應當返還給劉XX以彌補其損失。

律師提示:加盟類案件時效性較為關鍵,遇到此類糾紛應當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處理,更多加盟法律問題,可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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