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據此,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商標侵權糾紛:壹是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侵權引起的糾紛,可以為願意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提供壹種途徑。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民事權利的範疇,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允許其協商解決,這也是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處分權的壹種尊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方便簡單,有利於快速解決問題,減少社會矛盾,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訴。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後,當事人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根據該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權提起訴訟的主體,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就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就是說,在商標侵權糾紛中,原告應該是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比如商標使用合同中的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但是,侵權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就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通過行政執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主體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