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達到30萬元的,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起,彭某在廣州市荔灣區某地開辦電子有限公司,購買生產工具並聘請余某、魏某、鐘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制作OPPO、小米、華為、聯想、索尼等品牌的手機電池以銷售牟利。至2017年4月11日,非法獲利人民幣84238元以上。
2017年4月11日及4月12日,余某、魏某、鐘某等在公司內被當場抓獲,並在現場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OPPO、小米、華為、聯想、索尼等品牌電池***8636塊,以上品牌標誌***41962個。2017年8月29日,彭某在前往澳門出關的過程中被民警抓獲。以上被扣押的電池經鑒定,價值***335870元。
供述機關認為,彭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並給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