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
後壹種犯罪違反國家商品質量管理制度,實施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於以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僅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還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當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213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定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是非常重要的,這就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這個問題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確實比較棘手。爭議的突出焦點是:所謂“相同”商標是否要求在所有特征上與註冊商標相同?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是否可以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另外,“基本相同”和“相似”或“近似”有什麽區別?也值得研究。
合理界定刑法第213條中提到的“相同”商標的含義,應從註冊商標的功能和刑法設立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目的兩個方面進行解釋。商標所有人在商品上標註註冊商標,目的是幫助生產者、銷售者宣傳商品,維護商品的產品信譽,指導消費者根據自身需要選擇不同品牌的商品。刑法設立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目的是為了有限度地懲罰嚴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對“相同”商標的理解應從兩個方面來把握:壹方面要註意刑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目的的合理實現;另壹方面,也要註意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進行了選擇和限定,嚴格解釋了“相同”商標的含義。從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刑法中所說的“相同”商標顯然不能僅限於兩個讀音、外觀、含義完全相同的商標。理論上,有人認為所謂的相同商標只能是指與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否則,將使用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的行為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涉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種觀點機械地理解刑法術語,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現實的。
但刑法的規定限制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說明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持謹慎態度。如果可以對“相同”商標進行廣義解釋,刑法範圍擴大的趨勢是否難以避免?因為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基本相同”,就可以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而“基本相同”缺乏法律標準,實際上完全可以從刑法對該罪客觀行為的限制來把握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
但將“相同”理解為“完全相同”,事實上可能僅限於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被拾得或盜用,或者商標標識制造商非法提供的情況,因為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在某些方面會有細微差別。對“相同”商標的狹義理解,顯然不符合刑法設立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目的。當然,什麽是“基本相同”而不是“近似”,需要結合假冒註冊商標不同案件中註冊商標和假冒商標的具體特征進行比較和區分。“基本相同”沒有法律標準,不代表區分“基本相同”和“近似”不可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品商標由文字、圖形或者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構成。因此,從區分對象的角度來看,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註冊的商標基本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從文字的字體、讀音、含義、構圖、色彩以及文字、圖形的整體結構來判斷。
根據法律規定,註冊商標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註冊時的文字、圖形或者文字、圖形的組合形式和顏色使用。我註意到司法實踐中有這樣壹種觀點和做法,即組合註冊商標只要音、形、義相同,就可以視為“基本相同”。這合理嗎?
這是不正確的。註冊商標的字體、讀音、含義、構成和色彩,以及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都是註冊商標的重要特征。即使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大部分特征上沒有區別,但在壹個特征上有明顯區別,也不能認定為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比如演員在電器上使用與註冊商標“飛利浦”相同的發音。雖然讀音相同,但“非”的形狀與“非”明顯不同。只能說行為人使用了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不能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
如果壹個圖形註冊商標核定為紅色,但行為人假冒的商標為綠色,且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除顏色外其他方面沒有區別,是否可以判定為刑法中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這只能判定為近似,因為雖然假冒商標在圖形構成和整體結構上與註冊商標相同,但顏色完全不同,所以綜合判斷的結果只能是近似,但這種相似度比較高,非常容易讓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但不能認定為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進而認定行為人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
能否在理論上提出壹個具體的標準來判斷假冒商標和註冊商標是否“基本相同”?
由於註冊商標和假冒商標的形式多種多樣,理論上很難提出壹個準確的標準。但有壹個基本標準,即以普通消費者的普遍關註度作為主觀判斷標準,采用整體對比與商標顯著部分對比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或商品領域的專業人士)認為兩個商標在文字、圖形或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或視覺上沒有區別,則兩個商標“相同”;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標在字體、文字的讀音和意義、圖形的構成和色彩,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結構等方面相似,則屬於近似商標。比如鳳凰自行車的商標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有12根羽毛。如果行為人僅使羽毛數量為13或11,且構成的顏色、大小、結構與註冊商標完全相同,則羽毛數量的差異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是無法辨別的,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基本相同。
在判斷假冒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時,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壹個問題:註冊商標所有人本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相同。那麽在判斷假冒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時,是應該將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進行比較,還是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進行比較呢?例如,* * *公司申請註冊微軟(大寫)作為其計算機軟件商標,但只有* *公司在計算機軟件中實際使用的商標MICROSOFT的第壹個字母大寫。如果被告在假冒公司的計算機軟件上也使用了微軟的商標,能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這種現象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的,但有時並不被認為是壹個問題。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懲罰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從客體的角度來看,如果該行為沒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則不能進行刑法評價。註冊商標所有人未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告假冒實際使用且與註冊商標不同的商標。無論情節多麽嚴重,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被告沒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