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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註冊商標專用權有哪些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註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具體如下:

壹、專用權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主體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許可權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

三、轉讓權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未壹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續展權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享有申請續展註冊,從而延長其註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五、標示權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有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六、禁止權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註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註冊商標權,在我國商標所有權人要想得到法律的保護,則就必須按照規定將商標進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其中包括:1、註冊人自己使用的權利;2、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3、轉讓權;4、許可他人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同時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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