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_”和“全築”,讀音相同,字體壹個為簡體字壹個為繁體字,長得十分類似,但這是兩家完全不同的公司所註冊商標,前者是上海壹公司的馳名商標,後者是江蘇壹公司的企業字號。近日,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上訴人江蘇全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全築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全築建築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全築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壹案,認定江蘇全築公司侵犯了上海全築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需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5萬元。
海全築公司是註冊商標“全_”的權利人,該商標於2011年11月被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16年,上海全築公司發現,在江蘇全築公司開設的公司官網中,多處使用“全築·建設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圖形、“全築作品”“全築·建設”“全築案例展示”等標識、字樣宣傳其室內外裝潢等業務。上海全築公司認為,江蘇全築公司未經上海全築公司同意,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以及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樣宣傳其室內外裝潢等業務,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江蘇全築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上海全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徐匯區人民法院壹審認定,江蘇全築公司侵犯上海全築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江蘇全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上海全築公司系“全_”註冊商標專有權人,該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與被上訴人之間建立了特定的聯系,未經上海全築公司許可,任何人均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上訴人從事的業務範圍與被上訴人涉案註冊商標核定服務範圍屬於相同服務。上訴人江蘇全築公司使用的“全築·建設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圖形的侵權標識底色整體為黃色,由圖形、象形文字“全築”、漢字“全築·建設”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組合而成,圖形和文字均為比底色略淡的黃色,其中圖形所占面積較大,但通過該圖形無法直接與上訴人產生關聯,位於圖形最下部的系上下排列的漢字“全築·建設”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漢字“全築·建設”中的“建設”體現的是行業分類,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從視覺效果上看並不完整且比較模糊,以相關公眾的誦讀、識別和記憶習慣,會將視覺註意力集中在漢字“全築”上,將“全築”作為識別該標識的主要部分,而被上訴人的涉案註冊商標為“全_”二字,二者在讀音、含義上均相同,僅存在“築”字簡繁體的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故上訴人的該被控侵權標識與被上訴人的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法院同時認為,企業名稱由地域、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組成,“全築”系上訴人的字號,上訴人在其網站上展示、宣傳其作品、案例時,使用“全築作品”、“全築案例展示”等方式,將企業名稱直接簡稱為字號“全築”,超出了規範使用企業名稱的範圍,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故上訴人的相關行為屬於商標使用行為。雖然“全築”二字與其後文字在字體與大小上不存在不同,但“全築”作為上訴人的字號在其中均系具有顯著性、識別性的部分,江蘇全築公司的相關使用行為屬於突出使用。
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企業取字號應盡合理避讓義務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吳盈_說,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江蘇全築公司對其公司字號和衍生標識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上海全築公司的“全_”註冊商標專用權。法律並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業合法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但企業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規範,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適當簡化其企業名稱,涉及、使用相關標識,需要註意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本案中,江蘇全築公司成立前涉案“全_”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2011年又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江蘇全築公司的字號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雙方服務項目存在重合的情況下,江蘇全築公司更要盡合理避讓義務,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以便公眾能夠對兩者提供的服務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