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關於馳名商標的資料和報道中,同仁堂商標被認為是中國第壹個馳名商標,同仁堂是在1989年被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但事實上它並不是國家商標局認定的第壹個馳名商標。商標局認定的第壹個馳名商標是外國公司的商標。
馳名商標,英文原文為 WELL-KNOWN MARK,其法律出處來自於1925年修訂版的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1985年3月,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後,開始正式對巴黎公約成員國提供馳名商標保護。
但在加入巴黎公約前,中國商標主管部門已經開始對國外的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按照巴黎公約的精神,在壹些案例中給壹些國外商標進行了馳名商標的保護。例如,在80年代初期,商標局曾經在商標審查中,以美國可口可樂享有較高知名度為由,直接將他人在不同類別註冊的可口可樂商標予以駁回,這種駁回實際上只有可口可樂是馳名商標的前提下才能做出。
而商標局在最早在書面文件直接出現馳名商標(以前商標局稱謂為“公眾熟知商標並馳名”)並進行保護的,是1983年針對美國杜邦公司的氟利昂商標,因為當時氟利昂已經在我國成為制冷劑的通用名稱,考慮到該商標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知名度並受到商標保護,我國相關部門要求國內的同類產品只能叫氟制冷劑,不能叫氟利昂。
而中國在加入巴黎公約後,按照巴黎公約認定的第壹個馳名商標是美國必勝客公司的PIZZA HUT 商標,1985年,澳大利亞某公司在商品分類第33類申請註冊PIZZA HUT商標,在公告期內,美國必勝客公司提出異議,1987年8月17日商標局裁定必勝客公司異議理由成立,在裁定書中認定必勝客公司的PIZZA HUT及圖商標是馳名商標。
由此,氟利昂被認為是最早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PIZZA HUT及圖是中國官方認定的第壹個馳名商標。而同仁堂只能說是第壹個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國內商標。(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