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納由張裕在1931年獨創並獨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紀90年代後期,才有少數企業開始使用解百納名稱。2002年4月14日,張裕成功註冊解百納商標後引發了爭議。從那時候開始,越來越多的企業因解百納的高品牌價值而跟進使用此商標,造成了今天市場上有30多種良莠不齊的“解百納”的局面。
也就是說60多年壹直是張裕在獨家使用,壹些企業利用“解百納”復議時間比較長的“機會”,紛紛模仿張裕公司,使用“解百納”商標。
2001年5月,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予以公告,在法定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02年4月予以核準註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748888號,指定保護商品包括葡萄酒、白蘭地、燒酒等,專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舉引起了中糧長城等葡萄酒廠家的反對。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檔撤(2002)187號《關於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註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註冊商標予以撤銷。與此同時,長城、威龍、王朝等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也以“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為由聯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註冊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
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張裕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與此同時,長城等公司提出的爭議申請也在評審委員會審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經過反復論證與多輪評審之後,分別作出了撤銷商標局第187號決定的商評字(2008)第05143號決定和駁回了長城等單位的撤銷請求商評字(2008)第05115號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張裕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註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註冊。其中的第05143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納”商標仍屬有效註冊商標。
由於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酒業公司、威龍公司(該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了起訴)、王朝公司、長城公司向北京壹中院提出行政訴訟。2008年10月,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經過1年多後,於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壹審判決。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和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案件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以考慮,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利益,因此,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05115號裁定,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從“解百納”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被予以註冊、被撤銷註冊,到復審之後維持註冊,再到法院起訴並因此法院判決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從行政到司法,現在從司法又回到了行政程序。
雖然此案的法律程序錯綜復雜、歷經時間漫長、涉及面廣,但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如果是,張裕公司就不能用此名稱申請註冊商標;如果不是,張裕公司就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原告中糧公司、王朝公司和長城公司等反對張裕公司註冊“解百納”商標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即:“cabernet”系產於法國南部的壹種釀酒葡萄品種的名稱,是國際上釀制紅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納”是對該法文名稱的翻譯。因此,爭議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時,“解百納”也代表了該品種葡萄酒的風格、香型等特點。因此,“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範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張裕公司認為,第壹,“解百納”為張裕20世紀30年代獨創商標名,不是“cabernet”的翻譯。更何況,法文單詞“cabernet”存在多種翻譯,如“加本力”、“加本納特”、“卡貝奈特”等,“解百納”與“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第二,在國內國際所有頒發的葡萄品種相關標準中,都沒有“解百納”與“cabernet”是葡萄品種、品系的說法;第三,在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與葡萄酒國家標準中,幹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壹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型葡萄酒”。
對於是否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張裕公司認為,1936年以來的近60年的時間裏,沒有任何關於“解百納”是葡萄品種或者是cabernet壹詞翻譯的說法和記載,而上個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的壹些書籍中出現了“解百納”是葡萄品種或葡萄酒的說法沒有任何科學根據,且有關的說法混亂不壹、相互矛盾,沒有形成廣泛性、規範性、明確性的統壹標準。顯然,短時間相互矛盾的觀點不能形成“解百納”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結論,反而說明“解百納”沒有明確的統壹指代,試圖統壹是不可能的。
張裕公司還表示,“解百納”於1931年由張裕公司獨創並命名。1937年,經當時“中華民國實業部商標局”批準,張裕公司正式註冊了“解百納”商標。1959年,該公司又向當時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了商標註冊。直到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少數企業才開始使用這壹名稱,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70余年來,張裕公司壹直將“解百納”作為商標在使用,該商標具有無可爭議的顯著性特征。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通用名稱應當具有規範性的特征,應該符合壹定的標準,反映壹類商品與另壹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即應指代明確。從有關辭書、專業書籍的記載及行業協會的說明來看,“cabernet”並非某種特定的葡萄品種,且對“cabernet”亦存在多種翻譯,“解百納”與“cabernet”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根據目前證據,尚難以認定“cabernet”、“解百納”為指代明確從而具有規範性的某壹種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稱。
原告中糧酒業公司、王朝公司、長城公司認為,即便張裕公司將“解百納”作為商標使用,但由於其不規範使用和長期疏於保護,多年來,“解百納”已被葡萄酒行業廣泛使用,商標顯著性已被淡化,已經成為葡萄酒行業的通用名稱。
而張裕公司則認為,“解百納”由張裕在1931年獨創並獨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紀90年代後期,才有少數企業開始使用解百納名稱。2002年4月14日,張裕成功註冊解百納商標後引發了爭議。從那時候開始,越來越多的企業因解百納的高品牌價值而跟進使用此商標,造成了今天市場上有30多種良莠不齊的解百納的局面。也就是說60多年壹直是張裕在獨家使用,壹些企業利用“解百納”復議時間比較長的“機會”,紛紛模仿張裕公司,使用“解百納”商標,企圖將其“通用名稱化”,此種使用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這種由於“解百納”已成為知名品牌後的跟進性生產不是“通用”,而是“亂用”,不能成為“解百納”通用化的根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解百納”由張裕公司首先創用並長期獨家使用,已經與其建立了緊密聯系,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雖然張裕公司的不當使用和其他主體的使用對“解百納”商標的顯著性產生了消極影響,但並不足以導致該商標喪失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