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進口報關流程:
簽訂進口代理合同→辦理相關許可證→開信用證(電匯)→外商發貨→審核進口單據→換單→三檢及商檢→報關預錄→海關審價→繳納稅金→海關查驗→放行貨物→提貨→動植物檢驗檢疫→送貨至倉庫→結算單據留存→完成。
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