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顯示,勁牌申請註冊的“茅蒲”商標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因與貴州茅臺持有的“毛”商標近似,不予註冊。根據今年8月底作出的這份行政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勁牌公司申請註冊的第36782094號“貓撲”商標作出駁回復審決定。
但原告強勢品牌認為,爭議商標與商標號明顯不同。14817143,商標號8951419和商標號14758358.且較早生效的裁定已認定爭議商標與原告馳名商標近似,依法應由原告持有。
判決書顯示,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為2019,三個被引用商標的申請日在2010至2014之間。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爭議商標由漢字“貓撲”構成。引用商標1由漢字毛和字母組合牟組成,引用商標2和3由漢字毛組成。
爭議商標在漢字構成、稱呼等方面與三引商標相似。,且在隔離和對比狀態下難以區分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故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如果爭議商標和三次引用商標存在於上述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已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同時,其他案件中認定的相關信息也不是本案爭議商標註冊的自然依據。
本案中,鑒於涉案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引用的商標均已初步審定並公告,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查,被告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決定不當。
但鑒於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中的這壹瑕疵不影響駁回爭議商標註冊申請結論的正確性。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雖然被訴決定適用法律不當,但決定審查結論是正確的。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勁牌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