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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其受保護的專利產品以及在海外仿制其專利產品並銷售到美國。起訴這種侵權行為有兩種方式:利用美國關稅法1930第337條(以下簡稱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訴;聯邦地方法院。但是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使用337條款不是為了防止國際侵權,而是為了防止進口。隨著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和中美貿易的不斷增長,在美國做生意的中國生產商必須面對被美國公司起訴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不公平貿易以及其商品被美國海關禁止進口的危險。為此,知識產權專家提醒,要掌握規則,防患於未然。
什麽是337條款?
根據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拒絕所有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作為壹個準司法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保護美國公司免受外國公司不公平競爭方面發揮著作用。壹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某進口商品存在不公平貿易,遭受不公平貿易的美國公司就會要求美國關閉該商品。
根據第337條,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的訴訟通常包括對進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的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勝訴方的救濟包括排除令——禁止某壹特定產品的進口,以及停止或拒絕令——禁止進口商進入,或者同時發布兩個命令。由此可見,壹旦美國權利人勝訴,將對進口商造成致命打擊。
第337條款禁止所有不公平競爭或任何向美國進口產品的不公平行為。所謂“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貨主、進口商、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的競爭方法和不公平的行為,其威脅或影響足以破壞或實質性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這種產業的建立。或者限制或者壟斷美國境內的貿易和商業,或者將貨物進口到美國境內,或者為進口到美國境內而銷售,或者進口到美國境內後銷售,並且該等貨物侵犯了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在美國登記的有效的、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者專有權,並且這四項權利已經存在或者仍在確立之中。”
這說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標準是進口是否對美國某壹產業的生存或發展構成威脅或損害,如阻礙或遏制某壹產業的形成,導致美國形成貿易壟斷。337條款特別用於禁止任何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禁止任何以有效的美國專利方法在國外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在客觀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相對於外國競爭對手具有優勢,也明顯使外國競爭對手在進入美國市場時受到337條款訴訟的威脅或困擾,因此必須考慮使用昂貴的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利益。第337條提供的救濟也比美國國內侵權訴訟的當事人在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所能獲得的救濟更直接。此外,外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面臨的行政程序比在美國地方法院更復雜。
委員會的調查
根據337條款,進口行為是否不公平取決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該委員會“應根據請求或根據其權限調查任何被指控的非法行為。調查開始後,委員會應在《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並應盡快結束調查並做出決定。為了促進快速審判,委員會應在調查開始後45天內確定其最終決定的目標日期。”整個程序壹般需要壹年,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六個月,但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及時任命行政法官,將337調查移交給法官。如果調查結果是該方違反了337條款的規定,委員會將發布命令,禁止非法方進口的所有侵權商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眾健康和福利的影響,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美國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以及美國消費者,”如果委員會認為這種商品不應被排除進入美國,它可以選擇不采取行動。
在選擇禁止貨物進入美國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止令應限於所有被認定為非法並由非法方進口的物品。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壹方面,為了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者如果侵權行為是已知的,且難以確定貨物來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所有類似產品,而不管進口商的身份如何,這被稱為“壹般排除令”或“壹般禁止令”。它禁止某壹類別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不區分原產地或生產商和尚未知曉的未來生產商和進口商。
如果在調查期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正在發生侵權行為,它有權發布臨時排除令。但只要進口商按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定的金額提供擔保,充分保護美國檢方的利益不受損害,進口商的商品還是可以進入美國市場的。除了排除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以發布命令,要求違反者停止並停止從事不正當競爭,也可以發布臨時停止或拒絕令。不遵守該命令將面臨約6.5438億美元的民事罰款,或其每天非法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國內價值的兩倍。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以發布命令,扣押和沒收違反337條款進口的產品。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扣押和沒收產品:權利人、進口商或保管人以前曾試圖進口該產品,該產品因禁止進口令而被拒絕進口,進口商在上次進口時已收到禁止進口令,並被告知其產品可能被扣押和沒收。
最後決定
無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什麽決定,都必須經過美國總統的最終審核。如果美國總統能夠在收到決定後的60天內否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該決定將不再有效。如果總統同意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或者在60天內不否認該命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將成為最終決定,但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庭進行司法審查的可能性除外。
簡而言之,根據337條款,美國企業只要能證明進口產品違法或侵犯知識產權,而且美國確實存在相關產業,就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立案,起到遏制和限制競爭對手的作用。對於應訴企業來說,由於調查通常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專業技術,往往要依靠律師和技術專家,負擔很重。企業應盡量提前做好知識產權相關的調查研究,盡量避免陷入337條款糾紛。
美國第337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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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人們有權根據專利法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受其專利保護的產品和海外對其產品的專利仿制品到美國。起訴此類違法行為有兩種方式:1930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以下簡稱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訴;聯邦地方法院。但是越來越多的美國公司不是為了防止國際侵權而使用337條款,而是為了防止進口。隨著國際社會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中美貿易的持續增長,在中國經營的美國制造商必須正視對其不公平貿易,美國公司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訴,該商品被美國海關禁止進口的風險。為此,知識產權專家提醒,有必要制定規則,在魏冉反“337爭端”。
什麽是第337條
根據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拒絕所有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作為壹個“準司法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保護美國公司免受外國公司不公平競爭的作用。壹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進口商品存在公平貿易、不公平貿易,美國公司就會向它提出美國這個國家應該關閉該商品的請求。
根據337條款,可以直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對進口商品普遍存在的起訴,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的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盛素芳救濟的形式是排他性命令——對某種產品的進口禁止和停止或拒絕——禁止進口方進入,也可以發布兩個命令。因此,如果美國贏得了正確的人,進口商將有致命的打擊。
337條款禁止壹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進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為,所謂“進口不公平貿易行為”是指:“所有商品的進口商、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進口商品在美國銷售或在美國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威脅或影響摧毀或損害美國國內產業的實質, 或阻礙此類產業的建立,或限制、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進口美國的商品,或為美國而進口並銷售,或進口後銷售美國,以及侵犯美國已註冊有效的、可執行的專利、商標、版權或集成電路芯片布圖專有設計的種類,並且在這四種權利中已經存在或仍然存在”
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標準是進口是否對美國某壹產業的生存或發展構成威脅或損害,例如,阻止或抑制某壹產業的形成,從而導致美國貿易壟斷的形成。第337條專門針對禁止任何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禁止任何使用海外生產的有效美國專利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客觀上在美國的知識產權上比外國競爭者處於更有利的地位,顯然外國競爭者在進入美國市場時,會受到337條款的訴訟或扣押的威脅,但必須考慮使用昂貴的程序來維護其利益。第337條規定的救濟比美國各州侵權訴訟當事人向美國地方法院起訴還可以得到更直接的救濟。此外,外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面臨的行政程序比在美國地方法院進行的更為繁瑣。
調查委員會
根據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商品是否存在不公平做法進行調查,“或者,如果有人提出要求,應該根據職權範圍對任何被指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調查開始時,委員會應在《聯邦登記冊》這本書上公告,並應盡快結束調查並作出決定。為了便於迅速審理,該委員會應在調查開始的45天內,確定其最終決定的目標。”整個過程通常需要壹年時間,更復雜的案件可以推遲六個月結束,但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及時指定行政法官,並將337調查移交給主持的法官。如果雙方的裁定違反了337條款的規定,委員會將發布命令,禁止所有侵權商品非法進口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公共健康和福利的美國經濟在競爭條件下,類似或直接競爭的產品在美國生產,對美國消費者的影響”,委員會不應該排除這種可能性,如果這種商品進入美國,也可能選擇不采取行動。
在選擇違禁物品進入美國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止令應限於被發現違法進口的所有物品,即“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壹方面,為了避免片面性的有限排除令,或者如果侵權行為已經了解,但難以確定商品的來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進口,無論所有類似產品的身份將被排除在外,這被稱為“壹般排除”,或“全面禁止令”它禁止某些類型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不區分原產地或生產地,並且尚未掌握制造商和進口商的未來。
如果調查是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違規行為正在發生的情況下進行的,則有權發布臨時排除令。但只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進口條款中規定的數量安全並充分保護美國起訴的利益不受損害,進口商的商品就可以進入美國市場。除此之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停止非法的和不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可以停止或拒絕發布臨時命令。不遵守訂單將面臨約100,000美元或相當於其產品進入美國的國內民事罰款的兩倍的每日違約價值。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發布命令,對違反337條款的進口產品進行查封和沒收。扣押和沒收產品僅在權利人、進口商或保管人以前曾試圖進入該產品時,該產品因被排除進口而被拒絕,但進口人在以前的進口中已被送達並已被排除,從而使知情的產品有可能出現被扣押和沒收的情況。
最後決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否由美國總統作出了結束審判的決定。美國總統在收到決定後60天內否定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該決定停止有效。如果總統同意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或者在60天內沒有否定該命令,除了美國聯邦法院可能接受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就成為最終決定。
簡而言之,根據337條款,美國公司可以證明,只要進口產品違反了法律或侵犯了知識產權的事實,而且美國確實有相關產業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對競爭對手起到了遏制和限制的作用。對涉案企業來講,通常因為調查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專業知識,往往必須依靠律師和技術專家,負擔很重。企業應盡可能提前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調查和研究,避免自己陷入337條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