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侵權。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壹)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由此可見,經銷商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由此可見,經銷商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二、“惡意侵權”與“善意侵權”的侵權責任,有何不同?
經銷商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從其主觀意願上分,可分為“惡意侵權”與“善意侵權”。
所謂“惡意侵權”,指經銷商“明知或應當知道”所經銷的商品,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註冊商標,而予以銷售的侵權行為。例如:明知是“山寨”商品,明知是“盜版”商品,而予以銷售。
所謂“善意侵權”,指經銷商不知道所經銷的商品,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註冊商標,而予以銷售的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與《商標法》,在區分經銷商的主觀意願的基礎上,對“惡意侵權”與“善意侵權”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侵權責任。
1、經銷商“惡意侵權”,除須停止銷售外,還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67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銷商“善意侵權”,只須承擔停止銷售的侵權責任,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我國《專利法》第70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我國《商標法》第64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經銷商在被控專利、商標侵權案中,如何證明自已確系“善意侵權”?
如前所述,若經銷商被控專利侵權、商標侵權,為免除經銷商的民事賠償責任,經銷商有義務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系“善意侵權”,且產品“來源合法”。
在經銷的商品確為侵權商品的情況下,經銷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舉證,以證明自己確系“善意侵權”:
1、主觀上:“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
經銷商在銷售侵權商品時,其主觀認識壹般可分為三種:壹是經銷商“明知”是侵權商品而惡意銷售;二是經銷商“應當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但由於自身過失而未能意識到而予以銷售;三是經銷商確實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而進行銷售。
經銷商在進貨時,應當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如果其違背了合理的註意義務時,就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如果其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就應當認定其“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
司法實務中,被控侵權經銷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證明自已已經盡到了合理註意義務:
(1)向法庭提供生產廠家或其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許可執照、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使用權證、檢驗報告、合格證書、商標註冊證明、專利證書、授權經銷證明等;
(2)經銷商從供貨商處取貨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在合理範圍;
(3)經銷商對專利、註冊商標的認知能力;
(4)權利人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與顯著性;
(5)權利人專利產品的知名度與顯著性;
(6)經銷商商品的來源;
(7)產品供應商是否辦理工商登記;
(8)經銷商訴前是否收到權利人發送的律師函或警告信、收到權利人發送的律師函或警告信後的反映;
(9)供貨商此前是否因侵權產品受到過行政機關處罰並通過媒體公知於眾……
2、客觀上:商品來源合法,進貨憑據充分。
司法實務中,被控侵權經銷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證明自已“商品來源合法”:(1)經銷商必須能說明商品的提供者、供貨廠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2)經銷商要能提供進貨渠道、購貨合同、送貨單據、付款憑證、稅務發票或增值稅發票、證人證言等。(3)向法庭提供生產廠家或其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許可執照、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使用權證、檢驗報告、合格證書、商標註冊證明、專利證書、授權經銷證明等;(4)經銷商從供貨商處取貨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在合理範圍;(5)非走私商品的相關證據……
四、對經銷商的忠告——規範進貨手續、保存證據原件
在經銷商被控專利或商標侵權案中,不少經銷商往往無法提供充分的購貨憑據以證明其“商品來源合法”,最終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究其原因,多是因為“進貨程序不規範,證據原件保存不善,無法證明貨物來源合法”。
在此建議經銷商們,應當規範進貨程序,妥善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原件,以期被控侵權時,可以自證清白、免除賠償責任。為此,經銷商們應當盡可能做到:(1)進貨應當與供貨商簽訂購銷合同;(2)購銷合同中應註明所購產品的型號、品名、商標、規格;(3)最好由雙方對產品的照片或圖樣進行簽名確認;(4)在付款後,要求供貨商出具正式發票;(5)要求供貨商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6)保留供貨商送貨單、入庫單等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