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21類,包括日用瓷器,瓷器,瓷制茶具等。該商標用於證明“景德鎮”牌陶瓷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是中國馳名商標。景德鎮陶瓷協會是該註冊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2020年,景德鎮陶瓷協會發現陸豐某商場未經許可,非法銷售涉嫌侵害景德鎮陶瓷協會商標權的陶瓷茶具。同年8月1日,景德鎮陶瓷協會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到該商場購買了壹套底部印有“景德鎮制”字樣的陶瓷茶具,收集固定了相關證據。景德鎮陶瓷協會稱,陸豐某商場的侵權行為系故意攀附景德鎮陶瓷的商譽和知名度,侵犯了景德鎮陶瓷協會的合法權益,要求該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100000元。陸豐某商場則認為,其銷售的產品標識整體結構及主要部分與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明顯不同,並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不構成侵權。且其不是生產商,是銷售商,銷售數額極少。 調查與處理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景德鎮陶瓷協會是涉案“景德鎮”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在有效期內,景德鎮陶瓷協會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陸豐某商場在其商場內銷售的涉案商品,與景德鎮陶瓷協會的註冊商標“景德鎮”核定使用的第21類商品為同類商品。涉案商品中使用了“景德鎮”字樣,屬於識別商品原產地為景德鎮的行為,構成商標性的使用。陸豐某商場在不能證明其銷售的涉案商品原產地為景德鎮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構成對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物的價值及交易量、陸豐某商場經營規模以及景德鎮陶瓷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決陸豐某商場賠償景德鎮陶瓷協會侵權損失10000元。後陸豐某商場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侵權的認定 本案中,雙方訴爭的陶瓷產品標識“景德鎮”圖形商標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即系證明商品原產地為景德鎮。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該商標的註冊人,對於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應當允許。而且,也不能剝奪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商品確產於景德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但同時,對於其商品並非產於景德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註該商標的,景德鎮陶瓷協會則有權禁止,並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陸豐某商場在其商場內銷售的涉案商品,與景德鎮陶瓷協會的註冊商標“景德鎮”核定使用的第21類商品為同類商品。涉案商品中使用了“景德鎮”字樣,屬於識別商品原產地為景德鎮的行為,構成商標性的使用。陸豐某商場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雖然提供了普寧市某茶具商行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普寧市某茶具批發銷售單等,但不能證明涉案商品產於景德鎮,也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故陸豐某商場在不能證明涉案商品原產地為景德鎮的情況下,其銷售“景德鎮”瓷器的行為,不屬於正當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構成對景德鎮陶瓷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2.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物的價值及交易量、陸豐某商場經營規模以及景德鎮陶瓷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陸豐某商場賠償景德鎮陶瓷協會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雙方訴爭的陶瓷產品標識“景德鎮”圖形商標屬於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壹般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建立的指向關系並非介於商品(或服務)與商標註冊人之間,而是介於商品(或服務)與其產地以及因該產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歷史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質和特征之間。相應地,是否侵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利,不能以普通商標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景德鎮作為聞名世界的“瓷都”,該產地瓷器在生產工藝、所選原料等生產要素方面具有特色要求,使得該產地瓷器形成穩定質量和特點,相關公眾對該產地的瓷器質量和特點也具有普遍認同,換言之,景德鎮瓷器的特定品質已經與景德鎮形成相對應的關聯性。被訴標識為“景德鎮制”,將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商品來源於涉案商標原產地商品的特定品質,或者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商品來源於符合涉案商標原產地商品特定品質標準的某壹提供者,或者與其有某種特定關聯。因此,對於不符合產地、工藝、品質要求的瓷器上標註“景德鎮制”商標的行為,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該註冊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並追究其侵權責任。經營者若主張其“正當使用”,應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來自該證明商標所標識的特定產地承擔舉證責任,如無法充分證明產品來自於特定產地,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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