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購買服務;
2 .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提前計算總價;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支持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5.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壹種創新采購方式。該制度從頒布實施到現在,顯然對政府購買服務領域的復雜專項項目采購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適合競爭性談判的項目:
第壹,政府項目。這類項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壹部分,是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由有資質的社會力量承擔,由政府按合同支付。比如壹些大家熟悉的交通服務和公益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如果是新區,沒有成熟的技術參數可供參考。
三、因購買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時間、數量等原因無法提前計算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轉化的科技成果。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四條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非招標采購活動,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