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的適用範圍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
1.政府購買服務;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磋商的招標流程
1. 采用競爭性協商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主管預算部門批準,然後依法向財務部門申請批準。
2. 采購商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省級以上財政建立的供應商數據庫中,通過公告、隨機抽選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合格供應商參加競爭性磋商。或由采購商和評估專家分別出具的書面推薦。買方推薦的比例不得超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3.供應商應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報價和磋商保函。
4. 在咨詢前組織答疑會和實地考察。
5. 采購商成立咨詢小組,根據供應商提交的最終報價進行綜合評分,推薦不少於3家的候選成交供應商,並編制評審報告。
6. 買方應根據評審報告確定確定的供應商。
7. 買方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確認供應商後,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發出成交通知書,在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合同。
8. 采購代理應在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磋商保證金。
9. 向上級部門匯報磋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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