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色食品應該符合以下要求:
①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綠色生態環境質量標準;
②農作物種植、畜禽飼料,不產養殖及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
③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④產品的包裝、貯運必須符合綠色包裝貯運標準。
目前,綠色食品的分類可以分成農業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漁業產品、加工食品、飼料和飼料七大類,產品可以分成53類
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程序是:
1、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壹式兩份(含附報材料),報所在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2、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3、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產品進行抽樣、並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5、綜合審查與實地核查,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公告於眾。
對衛生檢測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綠色食品標誌是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註冊的質量證明商標,按國家商標類別劃分的第29、30、31、32、33類中的大多數產品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如第29類的肉、家禽、水產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類的食鹽、醬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類制品、豆制品、調味用香料等,第31類的新鮮蔬菜、水果、幹果、種籽、活生物等,第32類的啤酒、礦泉水、水果飲料及果汁、固體飲料等,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新近開發的壹些新產品,只要經衛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記的,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經衛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也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藥品、香煙不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 按照綠色食品標準,暫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腸、葉菜類醬菜的申報。
法律依據: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第九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範圍內,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壹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