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壹)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受理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三)采用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和材料原件。
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請文件和材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核準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準予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決定準予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決定核準註銷公司登記的,發給《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不予預先核準名稱或者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和《駁回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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