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壹份合同強制分割了“露露”商標在南北市場的使用權。為了了解“露露”商標的所有權,記者趕赴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與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香港飛達、霖霖集團(原“露露集團”)關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的二審全過程。
《備忘錄》有效性遭質疑
被指存在同業競爭
庭審伊始,四方交換了此次開庭的補充證據。據了解,本次庭審仍舊圍繞著《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根據汕頭露露方證據顯示,《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中許可汕頭露露可以永久使用“露露”商標和專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經營南方八省市場,永遠禁止承德露露生產經營利樂包裝杏仁露。
但據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承德露露此前壹直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直到2015年2月份,這份“隱形合同”在歷經14年之後,在承德露露融資盡職調查中才發現《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存在。
同時,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稱:“獨家經營露露杏仁露、排他使用‘露露’商標和專利是承德露露的基本上市條件。”
“《備忘錄》簽署時間為2001年12月27日,當時承德露露剛上市4年,該合同的簽訂代表著汕頭露露可以進行同業競爭”,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備忘錄》違背招股說明書中的公開承諾,根本改變上市公司的上市條件,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
據了解,承德露露於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團作為發起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承諾其本身及關聯公司不能存在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行為,並與上市公司簽訂了排他的商標和專利許可協議。
“真假”合同引激辯
真實性仍需鑒定
據悉,壹審中的第三次開庭,承德露露提交的證據未被法院采納,在此次二審中,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補充證據。
關於此次補充證據,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補充備忘錄》很可能是2006年以後偽造的,簽訂日期並不是其標明的2002年3月28日。
“《補充備忘錄》對《備忘錄》進行了實質變更,內容虛假,應當單獨審查其合同效力。《備忘錄》使用的公司印文沒有編碼,《補充備忘錄》使用的印文則帶有編碼,這說明原露露集團在兩份協議上使用的公司印文不同。根據我方提交的原露露集團公司在工商檔案印章備案的內容顯示,帶編碼印文的最早啟用時間為2005年初,因此,我們才申請鑒定《補充備忘錄》的真實形成時間。”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在庭辯時表示。
面對承德露露的質疑,原露露集團則在庭審現場臨時表示要補充壹份新證據。原露露集團代理律師稱,露露集團剛剛通過微信發來壹張標註2002年簽署日期的內部文件的圖片,其表示該文件上使用的印文帶有編碼。
對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由於該文件是原露露集團自己蓋章簽發的文件,無法證實其真實的簽發時間,因此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但汕頭露露代理律師卻當庭回應稱:“合同有公司董事長簽名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應該履行合同。”
經過壹輪激烈的答辯後,法庭審判長表示,關於《補充備忘錄》是否需要鑒定,法院會在庭審後再做安排。
《備忘錄》涉及關聯交易
僅四人決定“露露”命運?
除了質疑合同真實性,承德露露認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還涉及違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相關法規。
值得註意的是,在2001年,王寶林(代表原露露集團)、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林維義(代表汕頭露露)、楊小燕(代表香港飛達)四人簽署了《備忘錄》。其中,王寶林同時擔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團以及汕頭露露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王秋敏同時擔任3家公司董事;原露露集團是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兩家公司的股東。
承德露露方律師當庭表示,上述三方公司為關聯公司,根據簽訂時《公司章程》規定,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審議。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承德露露2000年版《公司章程》發現,第八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董事個人或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不論有關事項在壹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同時《公司章程》規定,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應當詳細說明相關情況並明確表示自行回避表決。
“王寶林、王秋敏利用擔任公司高管掌控上市公司印章的職務便利,與林維義、楊小燕秘密簽署《備忘錄》,沒有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批,也從未對外披露,違反公司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作為關聯交易合同,違反了2006年1月1日修訂的《公司法》中關於“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禁止性規定等強制性法律法規,因此應屬無效合同。
但原露露集團代理律師反駁稱,交易發生時並無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則。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指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為沒有終止期限、永久持續履行的合同,應當適用現在的法律,不能因為簽訂時間早,其非法行為就可以永久持續。並且《補充備忘錄》沒有進行鑒定,無法確認其真實形成時間。
二審唇槍舌劍
庭審結果尚不確定
此外,承德露露還表明《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為王寶林超越職權範圍簽署。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杏仁露為承德露露唯壹核心產品,‘露露’相關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是其核心知識產權,上述合同簽訂屬於決定上市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的重大事項,根本變更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定該事項的職權只能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享有,且應經證監會批準,王寶林個人無權決定。”。
但是,原露露集團代理律師認為,《備忘錄》的簽署內容是承德露露的日常商業決策,並不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
“王寶林在《備忘錄》上的簽署是有權代表行為。露露集團自始至終,都認可王寶林作為集團法定代表人簽署上述備忘錄的行為。因此,王寶林簽署上述備忘錄的行為並未越權。”上述原露露集團代理律師如是說。
值得壹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律師在答辯階段補充道,《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除了嚴重損害承德露露以及廣大中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之外,還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因為原露露集團屬於國有獨資公司,王寶林作為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國資部門批準,在《備忘錄》中約定免收前三年的商標以及專利許可費,將屬於國有露露集團的約5000萬元許可費非法處置,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汕頭露露代理律師表示,《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是對承德露露的保護,因為杏仁露在南方市場的銷量遠不如北方市場,上述合同的簽署並沒有損害到承德露露的利益。
此次開庭歷時約5小時,四方律師據理力爭,庭審現場硝煙彌漫。而最後關於庭審結果,法庭審判長表示,法庭需要對庭上所呈證據進行審核,審判結果會在日後公布。
對於本案,壹位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壹審中已經對商標許可的效力進行了審查,在汕頭露露方增加了訴訟請求以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承德露露大股東就上述文件涉及關聯交易訴訟的情況下,二審有可能會等最高院案子的結果出來才能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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