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極端溫度給妳的引擎帶來挑戰,當地心引力拖慢妳的速度,當妳經受幾小時的顛簸,妳需要壹款值得信賴的潤滑油……”潤滑油通過降低摩擦,減少磨損,為引擎提供清潔和保護,從而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案情簡介
殼牌標誌
殼牌產品
原告壹殼牌國際公司是世界領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負責申請、註冊、持有和管理殼牌集團的所有商標。原告二殼牌中國公司於1996年成立於北京,負責殼牌集團在中國地區的業務,原告壹授權原告二使用“殼牌”相關商標。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商品上擁有“殼牌”、“SHELL”、“喜力”、“HELIX”等商標,在“潤滑油、潤滑劑”產品上享有較高知名度,也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被告壹北殼公司、被告二劍馳公司、被告三安耐馳公司、被告四王某、被告五宋某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同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潤滑油產品。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於2019年11月1日施行。針對新舊法律適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
本案被告四王某與被告五宋某為夫妻關系,二人出資成立了被告三安耐馳公司,分別任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同時,被告四王某為被告壹北殼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二劍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被告五宋某為被告壹北殼公司占股90%的股東。
此外,被告三安耐馳公司、被告五宋某提供賬戶用以收取貨款,被告三註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商標並許可其他被告使用等行為,構成幫助生產、銷售被訴侵犯商標專用權潤滑油商品的行為,故被告三、四、五應當與被告壹、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