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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審判委員會、全市法院會議、全院會議等工作。;負責聯系NPC代表和CPPCC委員,督辦提案;起草年度工作安排、工作總結、工作報告、院長講話、人大報告等文稿;負責文秘、機要、保密、電傳、信息、印刷、檔案等相關行政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辦公室有秘書科和綜合科。

(二)政治部

負責全市公安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記功獎勵;協助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全市法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離退休幹部的年度考核、考察、任免、調配、工資、職務晉升和管理工作;負責院黨組會議決策事項的組織安排、記錄和監督。

政治部下設人事科、宣傳科、綜合科。

(3)立案庭

各類案件登記歸檔,審查歸檔;處理管轄權異議和下級法院管轄權爭議案件;審查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案件流程管理;接待來信來訪,負責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辦理各業務庭決定的評估、審計、拍賣、鑒定等案件的委托手續;指導下級法院立案。

(4)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第二審刑事案件;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第壹、二審案件;審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或提交我院審理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依法審批下級法院提請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請求;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審判;辦理與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5)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審判;辦理與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6)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權、房產及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債權債務、人身權及相關合同糾紛壹、二審案件;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民事案件的審判。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第壹、二審合同糾紛和侵權案件;依法審理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壹、二審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8)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二審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9)行政法庭

依法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審批下級法院延長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㈩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處理薪酬委員會的工作;審理行政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被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壹)審判監督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抗訴案件;負責全市法院的執法檢查;負責案件評估和錯案確認;審理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案件;對全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十二)執行局

依法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壹領導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確定執行任務並檢查督促完成情況;統壹管理全市法院案件委托執行和升級執行,依法接受外省、外地法院委托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提出執行司法建議;協調當地法院與當地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的爭議的執行;處理工作指令的執行。

執行局下設執行辦公室、裁決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

(13)研究室

研究司法工作中的法律和政策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意見;處理關於特定適用法律和政策問題的指令請求;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起草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全院年度工作目標;負責全市法院的司法統計,編發《法院工作簡報》;負責本院法律法規等書籍的征訂、發放、保管和借閱;承辦全市法院的法制宣傳和對外報道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的法律政策調查。

(14)司法技術科

負責智能系統的應用和指導;法院二級網絡的組織建設和三級網絡建設的協調指導;查看審判流程管理中輸入的案件信息;負責司法技術審核和技術咨詢;將司法鑒定的管理委托給外界;註射死刑執行中的技術工作;負責法醫、文字、會計、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技術鑒定工作;協助基層人民法院解決各類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認定;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司法技術科下設網絡技術管理科、司法技術管理科和綜合科。

(15)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承擔本院刑事審判中的法庭警衛、押解犯人、協助送達相關司法文書等工作;執行死刑;配合執行相關案件;組織和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培訓;統壹調用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負責全市司法警察警銜申報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6)司法行政設備司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工作;負責醫院系統武器、服裝、車輛、設備的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人民法院和審判法庭建設,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專項建設實施方案;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使用;指導和監督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市法院後勤接待事務、財務審計、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負責臨時用工的管理。

司法行政設備科由財務科、設備管理科和後勤管理科組成。

(17)紀檢監察室

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黨章中的黨組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對行政監察對象和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調查處理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大問題,按照規定提出建議,或者決定、撤銷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紀律處分;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投訴;來信來訪;開展超前監管和過程監管。

(18)機關黨委

黨員管理;黨支部建設;組織和管理;黨費的收取。

(十九)物流服務中心

負責法院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大樓安全管理,EM智能卡使用管理,辦公用品發放;配電室、消防中心、電梯的管理,會議室、大法庭的使用和管理,法庭的清潔;政府食堂的管理。

後勤服務中心設有綜合保障部、建築管理部和後勤服務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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