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非常相似,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確定也很復雜。隨著中國入世的臨近,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將參與到中國的經濟活動中來,因此掌握這壹稅種就顯得尤為重要。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範圍和納稅人的征稅範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範圍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制造業、采礦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林牧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其他收入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所得、提供或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所得和營業外收入。
在稅收上,外資企業是中國的“居民”,需要全額納稅,而外企是中國的“居民”,只有有限的稅收。因此,應根據這兩類企業的收入來源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具體征稅範圍包括:
總部設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
總機構設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在中國註冊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受中國法律保護,應按居民地管轄原則對其征收所得稅。這裏所說的“總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作為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管理和控制該企業的中央機構;
在中國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收入來源於中國。具體包括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和生產經營所得,以及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具體包括:從中國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取得的存款、貸款、債券、預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利息;將財產出租給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和版權所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收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和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和其他收入。
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分為兩部分:
其中壹部分是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另壹部分是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的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和場所是指:
生產經營機構
包括管理機構、經營機構和辦事機構;
生產經營場所
包括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場所以及提供勞務的場所;
商務代理
指受外國企業委托從事下列業務,並經常代表委托方聯系采購業務,簽訂采購合同,代為采購貨物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經常存放屬於委托人的產品或商品,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商品;有權代表委托人簽訂銷售合同或接受訂單。
對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采取源頭控制的辦法,以取得該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為納稅人,以支付該項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這種源頭控制的征收方式,國際上稱為“代扣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和損失後的余額。
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除國家另有規定(如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算)外,應當按照全部所得計算,稅率為20%。
稅法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企業納稅年度為12個月。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總收入的確定
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企業下列經營活動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產品的,可以按照已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具發票的日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買方支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按照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事業單位設備、船舶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根據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收入金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視同收入,收入金額參照銷售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外國企業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分得原油時取得收入,收入額按照國際市場同等質量原油價格的定期調整價格計算;
企業取得的收入為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的,應當參照現行市場價格計算或者評估收入金額。
允許收費的項目
支付給總部的管理費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管理費,應當提供並出具管理費收取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並附註冊會計師的驗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準予收取。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也要與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管理費。
貸款利息
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貸款利息,由企業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貸款證明文件,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是否準予支出。合理貸款利息是指按不高於壹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業務招待費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提供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社會招待費的準確記錄或者憑證,允許在下列限額內作為費用列支:
年銷售凈額在15萬元以下的,不超過5‰;
年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凈銷售額的3‰;
年業務收入總額不足500萬元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
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按凈銷售額計算,收取社會招待費的行業有:工業制造、種植業、養殖業、商業等。
根據業務收入情況,收取社會招待費的行業有:賓館、餐飲、娛樂、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租賃、修理、設計咨詢和其他服務業。
跨行業企業應分別按銷售凈額或業務收入計算社交招待費限額。如果劃分不清楚,可以根據他們的主營業務項目所屬的行業來確定。
匯兌損益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在籌建、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合理列為各期損益。
工資和福利費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提交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準予列支。但是,企業不得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員工繳納境外社會保險費。
壞賬準備
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貸款余額(不含同業拆借)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他行業,必要時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後,按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以前年度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列為當期損失;少於上年的部分計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壞賬損失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所謂壞賬損失壹般是指以下應收款:
因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款項;
因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後,仍不能收回的;
由於債務人逾期履行償債義務,超過兩年無法收回的款項。
在國外支付的所得稅
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中國境外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不允許收費的項目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無形資產受讓方、開發支出和資本利息;各種所得稅;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各種稅的滯納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事故損失的賠償部分;用於國內公益、救濟以外的捐贈;支付給總部的特許權使用費;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費用。
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壽命不超過兩年的,可以列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按照實際使用系列計算費用。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基礎。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計價,請參照“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之前,應估計殘值。所謂固定資產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報廢時收回的殘值。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留存的殘值壹般不低於原價的10%。確需不留殘值或少留殘值的,必須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應采用直線法。用這種方法計算的年折舊額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是相同的,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
年折舊率=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100%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此外,稅法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表7-1所示:
表7-1
固定資產類型的最小折舊期限(年)
房屋和建築物20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
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通工具、電子設備和電器、工具和家具5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如需采用其他折舊方法,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的,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批準。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的固定資產包括:受酸堿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常年處於震動顫抖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物;因提高利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合作期限短於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折舊年限,合作期滿後歸中方合作者所有。
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在未來很長壹段時期內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權利的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工業產權和其他無形資產。
企業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基礎。具體而言,所轉讓無形資產的原價為以合理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人員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原價為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原價是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
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應在整個使用壽命(即收益或費用)內攤銷,采用直線法攤銷。作為投資或者受讓方的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協議或者合同規定的使用壽命進行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壽命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10年。
遞延資產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的費用。
除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善性支出外,主要是企業的開辦費。
所謂開辦費,是指自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內,與企業設立有關的費用。包括: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研費、通訊招待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畢業典禮費等。
但不包括建造、購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費用,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費用。企業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
攤銷期限不得少於5年;攤銷方法應采用直線法。經營期不足5年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其開辦費可按實際經營期采用直線法攤銷。
存貨
企業的存貨包括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原材料和材料。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基礎。企業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加權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中的壹種方法計算發出或收回各種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壹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確定需要變更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制造業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售退貨+銷售折扣)
產品銷售成本=當前產品成本+初始產品庫存-最終產品庫存
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制品庫存-期末半成品、在制品庫存。
當期生產成本=當期生產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售利潤=銷售凈額-銷售成本-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凈銷售額=總銷售額-(銷售退貨+銷售折扣)
商品銷售成本=商品期初庫存+[本次采購-(采購退回+采購折扣)+采購成本]-商品期末庫存
服務行業
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凈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凈收入=營業總收入-(營業所得稅+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其他行業,參考上面的公式。
彌補損失
根據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稅法所指的虧損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金額,而是根據稅法規定調整後的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金額。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下壹年度實現的利潤應當首先彌補上壹年度的虧損;如果下壹年度實現的利潤大於上壹年度的虧損,則應壹次性彌補上壹年度的全部虧損。如果企業繼續虧損,在以後年度實現盈利後,應先彌補第壹個虧損年度的虧損,再彌補第二個虧損年度的虧損,以此類推:幾個虧損年度的彌補順序不能顛倒,也不能隨意彌補任何壹個虧損年度的虧損。
“逐年彌補虧損,最長不超過5年”是指某壹年度實際發生的虧損(不包括結轉以前年度的虧損),連續6年視為該年度實際虧損的彌補期。在五年的虧損彌補期內,無論哪壹年盈利或虧損,都視為壹個彌補年度,連續五年仍不足的虧損,從第六年起不能彌補。
企業成立初期虧損的,五年扭虧期內扭虧並有盈余的年度為獲利年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優惠待遇;
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無論哪壹年發生虧損,本年度仍為減免稅年度。也就是說,定期減免稅的期限要連續計算,不能因為期間虧損而延長定期減免稅的期限。當然,免稅期內發生的虧損仍可在未來五年內彌補;虧損彌補期與減免稅期在同壹時間段的,仍應按稅法規定計算兩個期間,期間不能相互延長。
海外所得已繳稅款的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稅法所說的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不包括納稅後補償或者由他人負擔的稅款。
稅法所說的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境外所得,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計算的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為扣除限額,應按國別而不是按項目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率扣除限額=按稅法計算的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總額×境外所得÷境內所得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低於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可在應納稅額中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超出部分不得作為稅款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但未來年度未超過扣除限額的余額可用於補充扣除,補充扣除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上述規定僅適用於總部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抵扣稅款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當年完稅憑證原件,不得使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完稅憑證作為抵扣稅款的證據。
上述扣除限額計算公式中所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內、境外所得應納稅總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3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不能按照任何實際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低稅率計算。
稅收調整項目
與企業所得稅壹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也是按利潤總額進行調整。具體增減項目請參見“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