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商標條件分兩種,壹是註冊商標的申請人要滿足的條件,另壹種則是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需要滿足的條件。
我國實行商標自願註冊原則,商標的註冊申請必須由申請人主動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除此之外不符合商標註冊申請主體資格要求的,對其註冊申請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申請的商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商標的構成要素要符合規定,即由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元素單壹或組合組成。
(2)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作用,所以由以上元素構成的商標須具備自己的顯著性特征,不能和其他商標產生混淆。
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1、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按類申請。每壹個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壹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壹份。
2、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並具有顯著特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3、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4、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