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勞務收入*核定利潤率*所得稅稅率。
勞務派遣是非技術性的,臨時性的,工資數額不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只是購買勞動關系,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費屬於支付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不屬於企業的工資薪金,因此不能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基金稅前扣除的計稅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勞務派遣總公司及分公司所得稅繳納情況: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和場所。
企業應當執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跨地區經營,不實行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匯算清繳(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預繳稅款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金額,按照法律規定的預繳分配辦法,按照當期實際利潤計算,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按月或按季就地繳納。
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實際利潤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者1/4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由分支機構分攤,50%由總機構預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務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