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
1、在實施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商標成功獲得註冊之後,註冊人具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2、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除此之外,商標權亦可通過使用取得。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2013年最新修訂的新《商標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本條所述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標號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搶註者提出的商標提出異議,禁止獲得商標註冊。
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時間限制。
對此條,與前面壹樣,同樣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與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號權沖突的商標提出宣告無效。
禁止不法分子權利濫用。以上三條均做了規定,如果被他人搶註了,尤其是被他人惡意使用在先的商號權,可以運用以上規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是我國從立法上對於在先使用權立法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