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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米”被判侵權,該案件起到了怎樣的警示作用?

壹度在薇婭直播房間熱銷的“袁米”,是袁隆平院士親自受權的?跟袁隆平院士有什麽關系?4月26日,湖南高院通告,經法院宣判評定,“袁米”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權和肖像權。

2020年4月,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平高科)發覺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袁米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情侶網名“薇婭viya”)等因涉嫌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並傳出警告函。因為袁米公司自始至終未終止在其微信公眾號以及網址上的相關文章中應用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隆平高科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網從湖南高院獲知,前不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案了這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宣判袁米公司馬上終止盈利性應用袁隆平名字和肖像的知識產權侵權個人行為,並賠付隆平高科財產損失10萬余元。

隆平高科是壹家創立於1999年的農業科技上市企業,註冊資金為13.17億人民幣,業務範圍包含農業種植及市場銷售,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等,在農牧業牧業行業具備壹定知名度。

為標準對袁隆平院士姓名權和肖像權的盈利性應用,袁隆平死前與隆平高科簽定《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該企業得到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獨享批準應用袁隆平院士名字和肖像的盈利性支配權。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發覺袁米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情侶網名“薇婭viya”)、淘寶網因涉嫌侵害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因此向長沙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正調查取證,對袁米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公司網站、淘寶店鋪的相關內容開展證據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袁米公司傳出《警示函》,規定袁米公司“馬上終止在互聯網上以及他各種各樣的渠道出售仿冒‘袁隆平’稻米等市場銷售侵權行為產品的個人行為,撤除有關網頁頁面;在沒經合理合法受權的情形下,嚴禁應用袁隆平有關名字、肖像及商標logo等開展商業服務宣傳策劃,或是在宣傳策劃有關產品時將其與袁隆平取得聯系”。

同壹天,隆平高科還向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傳出《警示函》,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因而被中止直播間出售。因為袁米公司自始至終未終止在其微信公眾號以及網址上的相關文章中應用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隆平高科訴至法院。

4月26日,澎湃新聞網登陸袁米公司官方網站,該公司簡介稱:“‘袁米’是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集團旗下的知名品牌,也是海水稻的終端設備知名品牌。”

該公司官網“新聞中心”轉截了壹篇濟南日報2021年5月23日的報導。報道寫到:濟南有壹家企業,以前參加到袁隆平“海水稻”新項目中,並將在平陰進行“復興黃河稻米”方案,承繼袁老的“稻子不但要吃飽了還需要吃好”的遺誌,讓越多人吃到優良的稻米——這個企業的名稱,就叫“袁米”,由袁隆平親自受權。

該報導還訪談袁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老總劉日輝。報導稱,“袁米”是海水稻第壹終端設備知名品牌,是在由袁隆平帶領的海水稻研究發展中心基本上拓寬創立的社會化營銷推廣行為主體,袁隆平為袁米受權“袁”字做為品牌名字。“在袁米的積極推進下,2019年10月15日,袁隆平在長沙國家雜交水稻研究中心見面了薇婭,並受權薇婭為‘中華擴荒人’海水稻營銷推廣使者。10月16日,43萬公斤的‘袁米’在薇婭直播房間壹秒售完,根據淘寶網絡直播平臺遠銷國內各地,海水稻走入淘寶直播房間,用互聯網技術顛覆式創新生態農業,是具備裏程碑式作用的重要舉措。”

據我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壹份濟南市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書表明,袁米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定其對“袁隆平”有關內容及肖像的應用未侵害“袁隆平”商標專用權。

袁米公司訴稱,袁隆平院士做為袁米公司關聯公司青島市袁策集團的管理層,與上訴人壹同產品研發建立了“袁米”海水稻,上訴人在市場銷售、宣傳策劃環節中應用“袁隆平”文本及肖像是對客觀事實的敘述,歸屬於就在應用個人行為。與此同時,上訴人在市場銷售、宣傳策劃環節中應用“袁隆平”文本及肖像並不是商標logo性應用。在涉案人員宣傳策劃及市場銷售網頁頁面中,上訴人官網、微信公眾號有關宣傳策劃網頁頁面均在明顯部位標出“袁米”或“袁米知名品牌”,在淘寶網絡主播薇婭直播間出售“袁米”商品時,在有關產品的標誌和連接中都突顯應用上訴人“袁米”商標註冊,涉及到“袁隆平”有關文本僅為對客觀事實內容的闡述,不具備鑒別產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上訴人的該方式不屬於商標logo應用個人行為,針對“袁隆平”商標logo並不產生危害。上訴人針對“袁隆平”有關內容及肖像的應用,均為詳細介紹“袁米”知名品牌的***創人袁隆平院士,系闡述產品有關情況材料的合理使用。

濟南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核查覺得,此案系確定不損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但在袁米公司提起訴訟立案偵查審理前,此案被告方隆平高科另案訴袁米公司停用“袁隆平”名字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子,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立案偵查審理。歷下法院覺得,以上兩案系因同壹客觀事實造成的確定不侵權行為起訴和版權侵權起訴,均屬單獨的起訴,此案不因另壹方被告方提到侵權行為起訴而被消化吸收,但為防止就同壹客觀事實的案子不壹樣法院反復審理,應依規並案處理。最後,此案被判決移交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對於隆平高科對袁米公司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長沙中院審判查清,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以及網址上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的應用,歸屬於根據將袁隆平院士名字和肖像與其說公司及其海水稻產品進行關聯的形式開展講解和宣傳策劃,均歸屬於盈利性應用。該使用方式會使顧客造成搞混,誤認為袁米公司商品是由袁隆平院士強烈推薦或品牌代言。

袁米公司與袁隆平院士於2018年簽署的《合作協議》就大米鄉味及點評層面進行的協作,袁隆平僅為袁米公司在大米鄉味及食品衛生安全行業的科學研究給予全方位具體指導。該《合作協議》承諾事宜與海水稻新產品開發營銷推廣不相幹,也未涉及到袁隆平批準袁米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用其名字和肖像的有關承諾,袁米公司也無法遞交合理直接證據表明其涉案人員海水稻產品系袁隆平以及研發部門科學研究研發的客觀事實。

法院覺得,袁隆平院士為全人類糧食生產安全做出傑出貢獻,針對其名字及肖像,各種社會發展行為主體均理應給予重視,並謹慎、標準地應用。尤其是行業行為主體,在宣傳策劃其與袁隆平的協作時理應秉持著求真務實的標準,不可捏造和誇大其詞彼此相互之間的協作水平,以做到欺詐顧客並獲得利益的目地。

此案中,袁米公司未經同意許可,在宣傳推廣海水稻等企業設備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名字及肖像開展盈利性應用,但並不可以取證證實袁隆平與其說宣傳推廣商品中間的聯系水平,也不能證實該關系水平與其說涉案人員宣傳推廣文章內容中所講內容相符合。

法院覺得,袁米公司的該盈利性應用個人行為損害了隆平高科獲得的對袁隆平名字及肖像的商業服務獨享批準應用利益,且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認可的商業倫理,非常容易致使用戶搞混錯認,並提升誤購風險性,歸屬於不正當競爭法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四項制度性的知識產權侵權情況。遂宣判袁米公司馬上終止盈利性應用袁隆平名字和肖像的知識產權侵權個人行為,並賠付隆平高科財產損失10萬余元。

壹審判決做出後,彼此當時人均提到起訴。二審湖南高院宣判:駁回申訴,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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