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虛假鑒定行為。即經營者使用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及使用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造成誤解的;偽造、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濫用支配地位,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利用財物或者以回扣方式暗中賄賂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制搭售是指違背購買者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當有獎銷售。有獎不正當銷售有三種,即有獎欺騙銷售、有獎推銷劣質高價商品、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三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八)濫用行政權利,是指行政主體對市場經營活動具有影響力,出於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者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幹預市場,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也指在來自經營主體外部的直接或間接的行政權限下強行買賣的行為。
(九)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商業誹謗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篡改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串通投標。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泄露標底的;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以中標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等壹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