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組成。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壹般不包括通用名稱、圖形、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不能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顯著性法理上可分為固有顯著性和使用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原有的區分和識別作用,使用顯著性是指原本不能區分、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第二含義使其產生的區分和識別作用。
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主要是看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等要素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還是純描述的:
1、臆造的是指憑空想象出的商標標識,因此具有固有顯著性,如:“海爾”;
2、任意的是指將其具有原含義的標識用於新的領域,因此具有固有顯著性,如:“蘋果”手機;
3、暗示性的是指將產品或服務的某些特點作為商標用在其上,通常具有固有顯著性,如:“飄柔”洗發液;
4、純描述的是指將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直接描述,壹般不具有固有顯著性,如:“大米”酒。
商標的顯著性是如何認定的?
顯著性是商標法上最為重要的概念,同時又是意義十分含混的術語。各種文獻在涉及顯著性問題時常常不加區分地混用不同的詞語,而同壹詞語在不同語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作為商標保護的“靈魂”和商標法正常運行的“樞紐”,商標顯著性壹直以來都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特別關註。
綜上所述,商標法定條件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標誌所具有的觀念或含義與標記對象即商品或服務不能有直接的相關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間接的關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