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旅遊經營的義務有

旅遊經營的義務有

旅遊經營者的義務:

旅遊經營者的義務是指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旅遊活動中應履行的責任,即旅遊經營者依法必須做出壹定行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種行為。旅遊經營者的義務與旅遊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旅遊消費者權利的實現在壹定程度上是通過旅遊經營者履行義務來實現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與旅遊消費者約定的義務。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包含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履行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②旅遊經營者有履行與旅遊消費者合法約定的義務。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的約定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達成的協議,這是壹種雙義務合同。當然,這種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要通過有效途徑或方式接受旅遊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諸如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職人員收集、聽取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與消費者對話等。②把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活動置於旅遊消費者有效監督之下。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對旅遊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遊樂設施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技術檢驗部門驗收的合格證書。②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旅遊消費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③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也可能造成旅遊消費者人身、財產危害的,旅遊經營者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旅遊消費者,同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②對旅遊消費者提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明碼標價。

(5)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標明旅遊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租賃他人櫃臺或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實標明企業名稱和營業標記。②只能使用自己真實的旅遊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不得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不準擅自改動、使用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不準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和他人持有的營業標記、不準仿冒或使用與他人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相似、足以造成旅遊消費者誤認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標記。

(6)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②旅遊消費者索要消費的憑證、單據,經營者必須出具。購貨憑證是指商品的銷售者在買賣合同履行後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的證明合同履行的書面憑據。商業慣例是指某個行業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別是指在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方面的習慣做法。雖不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但卻為有關的經營者所公認和遵守,在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7)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除旅遊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外,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旅遊商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應當具有壹定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②旅遊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的質量狀況時,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旅遊商品或者旅遊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合。

(8)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對旅遊商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或者其他責任(如違約、侵權、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②根據不同服務行業的特點,按照有關國家規定或約定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有關義務。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旅遊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②不得以上述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③格式合同違反前兩項義務的,內容無效。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或標準化合同,在消費領域,指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而單方面擬定的合同條款。其特征為:制訂格式合同的主體是經營者;相對方只有接受合同與否的自由,而無參與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合同指向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的消費者,在適用對象上具有普遍性;壹經制訂,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是指經營者采用明示的手段,向消費者告知其有關經營情況。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是實踐中的常見方法,此外,還有說明、告示、顧客須知等方式。

(10)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不得對旅遊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經營者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以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貶低、詆毀旅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是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②不得搜查旅遊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③不得侵犯旅遊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1)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12)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接受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等有關資料。

(13)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14)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國家鼓勵旅遊經營者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 消費者定作的;

(二) 鮮活易腐的;

(三)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 上一篇:INANYETN南園堂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
  • 下一篇:麥威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