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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怎麽寫

買賣合同怎麽寫

 

買賣合同大都采用書面形式簽訂,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格式有示範合同文本格式、專業合同文本格式、企業自擬合同文本格式。買賣合同的文本模式即合同的書面格式,壹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壹、首部1.標題:直接表明合同的性質,如《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等。

2.合同的編號:如“合字第XX號”.

3.簽訂地點:如“XX市XX會議廳”(也可放在尾部)。

4.簽訂時間:寫明“X X年X月X日”(也可放在尾部)。

5.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後加圓括號,分別寫“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如屬中間商,還必須寫明實際買主的姓名。 以上2、3、4、5條款的排列,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標題下排成兩豎行,第5款當事人擺在左邊,2、3、4款排在右邊;另壹種是在標題下排成壹豎行,其次序是合同編號、項目名稱(標題)、雙方當事人、簽約地點、簽約時間。

6.合同序言:用壹兩句話,簡要概述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依據X月X日去電,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向XX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XX項目XX技術轉讓事宜,經雙方***同協商達成壹致意見”,以“現制定合同如下”作過渡。是否寫,根據合同內容需要而定。

二、正文1.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同指向的對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必須具體明確且具各可操作性。如買賣合同房屋中標的是房屋,在合同中應寫清楚房屋的建築面積、所在位置、圖紙情況等基本內容,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標的物必須合法有效,如違法則合同無效。如嗆支買賣合同、黃金買賣合同均是無效合同。

2.產品的數量數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條款。包括數額和計量單位,計量單位要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在國際買賣合同中要視具體情況,從國際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種不同的計量單位中明確選定壹種計量單位。在實踐中常用以下幾種方法:

(1)以標的物的重量計量,例如30千克花生油;(2)以標的物的面積計量,例如8平方米玻璃;(3)以標的物的長度計量,例如80米電線;(4)以標的物的體積計量,例如2000立方米天然氣;(5)以標的物的容積計量,例如500桶石油。

在買賣合同中需要註意的是數量條款不能用壹堆、壹包、壹車、壹捆、壹箱等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

3.產品的質量質量是指標的物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反映,產品質量檢驗應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根據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經常使用的確定買賣標的物質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樣品為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2)以特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3)以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4 )以良好的平均品質為依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例如蘋果可規定每千克多少個來確定大致的大小標準;(5)以說明書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適用於機電儀器及大型成套設各和技術密集性產品的買賣。

4.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就是貨款數額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條款之壹。目前除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外,大多數買賣實行當事人自由協商定價。現行的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有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定價和當事人協商定價等幾種形式。在買賣合同的書寫當中必須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預期交貨、預期提貨、預期付款時間,當遇到物價波動的結算方式時,需寫明酬金的支付及程序等。

5.履行條款合同履行條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時間界限要定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詞語;(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的地點,壹定要寫準確、清楚、具體;<3)履行方式是指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條款是對雙方當事人準確履行合同的約束,也是預防合同欺騙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訂違約條款時壹定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通過訂立違約責任條款,強化履行合同意識,確保雙方當事人全面、正確履行合同。

7.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采用什麽方式解決。

常見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個:

(1)協商解決;(2)申請仲裁;(3)訴訟解決。

三、尾部1.合同的必要說明(1)合同中未盡事宜的處理方法,如是否采用公證、使用何種文字等;(2)合同的有效期限;(3)合同的份數和保存方式。

2.合同的簽署(1)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印章;(2)中介人和擔保人的單位名稱、姓名、印章;(3)委托代理人的單位名稱、姓名、印章;(4)當事人的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賬號、E-mail等。

拓展閱讀:買賣合同註意事項

 

買賣合同糾紛是壹種最常見的合同糾紛,也是人民法院審理的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壹種。為了預防買賣合同的糾紛,合同當事人在寫作中必須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認清商標現在市場上有很多冒牌商標、近似商標之類的產品,極容易“魚目混珠”,令買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令被仿冒者“蒙冤”.

有的仿名牌商標,往往采用異字諧音、字型相似、色彩相同、壹字之差等手段,如果不仔細分辨,很難分辨真偽。因此,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首先應當認準商標。

二、認真審查買賣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簽約人必須是標的物所有權人,否則即屬於簽約“主體資格不合”.例如,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城市居民不可以與農戶私自簽訂“宅基地買賣合同”;總公司的“分公司”無權自行簽訂買賣合同。

三、杜絕隱瞞違法事實有的買賣合同當事人不具有簽約資格或者相關條件,但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卻隱瞞違法事實騙簽合同。比如,有的商品房被暗中壹房多售,以此騙取預售款;某公司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商品房”,拿不到房產證,卻向不知情人出售;某開發商的高層商品房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卻隱瞞這壹事實,向房客出具“房屋質量檢驗證明”.又如,某房產商明知道外地來京打工人員不具各購房貸款資格,卻為其開具貸款虛假證明,收取定金及首付購房款計9.8萬余元,雙方簽訂了《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後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致起訴訟,法院判決結果,()買受人吃虧在前,出賣人雙倍賠償於後。

四、要約與承諾的內容必須壹致買賣雙方無論誰先發出要約,承諾壹方都必須註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壹致,否則承諾的'合同無效。比如,某貿易貨棧於2000年9月15日填寫了壹份單方蓋章的《電解鉛購銷合同書》,寫明“供電解鉛:國標1號,300噸,單價6000元,總額180萬元人民幣;須在2000年10月5日內將1酬的貨款即18萬元,電匯入賬戶內,其余貨款在交貨前壹次付清;如果1喇的貨款未到,此合同無效。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書托交給要約對象某蓄電池廠,該廠經研究後填上廠名、加蓋了公章,只是在“合同生效期”欄內填寫:“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然後於11月9日隨回函匯7萬元貨款給某貿易貨棧。但是某蓄電池廠未收到貨物,也未收到退款,形成糾紛。後經某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壹項,要約與承諾意見不相同,違背了《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此裁決雙方所簽的買賣合同不發生效力,終止履行;被申請人(某貿易貨棧)所收申請人(某蓄電池廠)貨款7萬元予以返還,並給付利息。此案的另壹點啟示是某蓄電池廠關於合同有效期的不同意見,依法屬於“新要約”性質,應該聽候某貿易貨棧的反應;某貿易貨棧不予承諾,理應及時退款。

五、防止格式條款語言的模棱兩可某些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往往有意識地把文字寫得模棱兩可,並自稱“擁有解釋權”,暗中附加有利於本方的其他條件。作為另壹方當事人,第壹,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解釋權”;第二,要追根究底,問個具體明白,以防上當。

例如,對商品房格式合同中的“屋面使用權”和“外墻面使用權”,雙方在簽合同之前,應當有明確、統壹的理解,否則履行中會發生爭議。

六、用字必須準確合同采用的是條款式,每個詞、每個字都占有壹定的分量,特別是關鍵字詞,往往“千金”所系,利害枚關,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由於壹字之差引起爭議的案例已非個別現象。其原因多是簽訂時壹方或雙方馬虎,但也不乏壹方成心利用對方粗心或者文化水平低施展小“計謀”,搞“文字遊戲”,為將來逃避責任留下後路的情形。例如,某家具廠與某單位就買賣桌椅問題洽談達成協議,買方義務是:“貨款6萬元,貸到當即付清。”然後由買方擬成《家具買賣合同書》,雙方正式簽字。後某廠按時供貨,同時要求某單位付款,可是,某單位負責人拿出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反說:“合同書約定‘貸到夕付款,現在我方還未貸款,怎麽能付款?'’廠方負責人拿出自己持有的壹份合同書仔細壹看,果然是”貸到當即付清“字樣。廠方以某單位”欺詐“為由起訴,但未能提供證據,結果法院判決雙方合同有效。該廠方為此蒙受壹時的經濟損失,自不待言,也深刻啟示合同當事人,應當小心”壹字之差“.

七、提前審查合同對方的信譽在實際生活中,對方具有主體資格,公民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表明他們簽訂買賣合同之後就壹定能認真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對方的合同義務不能全面正確實際履行,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目的就不會實現。為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也是很有必要的。這是因為信譽較好的當事人壹般都能自覺信守合同,而信譽較差的當事人往往失信食言,不認真履行合同。通過審查對方的信譽,選擇信譽較好的當事人作為簽約夥伴,是防止在履行時受欺詐的方法之壹。

八、要高度重視合同蓋章生效這壹環節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註意合同的蓋章生效這壹程序。合同的全部條款議定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最後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方才生效。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買賣合同十分重要的手續。當事人壹旦簽字蓋章後,就表明完全接受合同的全部條款,合同便發生法律約束力。

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應註意壹些問題: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的審查。如果發現有不當之處,就要及時與對方協商修訂。由於在實踐中許多合同都是在外地議定的,這時合同承辦人先不要急於簽字蓋章,應先回去交單位再行審查,然後決定簽字蓋章。

在蓋章時,要審查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是否完全壹致。對於委托他人代訂合同的單位,也要註意先訂合同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免代理人拿著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越權簽訂合同。

九、所簽合同的條款必須周密健全對較復雜或把握不大的合同可以請有關專家論證,簽約時要慎重考慮,力求合同完各、周詳,用語準確、清晰。

合同中應杜絕含義不明的措辭和前後矛盾的內容,以避免壹方當事人無法確切地履行其義務,以滿足另壹方當事人特定需要。

十、要求合同對方提供擔保對那些實際履行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為保證對方能履行合同,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在實踐中可采取對財產設定抵押擔保方式及第三人保證方式。設置擔保,雙方可以放心,可以消除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後顧之憂。

十壹、註意封存有關樣品為了預防質量問題引起糾紛,對無質量標準規定,或雖有規定,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在商定標準後,應註意***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作為驗收依據。

對農副產品買賣合同中,某些幹、鮮、活產品,應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法》、《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切實的檢驗與檢疫。

供方提供的貨物壹定要有有效的質量合格證明、商檢證明,以防被認定為假冒偽劣商品。

十二、小心掉進”管轄“陷阱在地方保護主義尚未完全根除的法制環境下,合同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壹定要有合同履行意識,小心掉進管轄陷阱。合同當事人應了解,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視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對合同發行地或交貨地點要有明確約定,否則法院對合同履行地不予認定,這就非常容易落入對方利用合同履行地設下的訴訟管轄陷阱,然後利用地方保護主義等達到制造合同糾紛有利於對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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