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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名牌被抓怎麽辦,要坐牢嗎

具體被抓是否坐牢根據具體情節和銷售的數額、價值等確定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五萬元以下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擴展資料

假冒偽劣產品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百度百科:假冒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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